離婚期間收到的補償性福利根據其性質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稅務影響。讓我們詳細了解適用的規則。
補償性收益:重新平衡的必要性
離婚期間,補償金是為了補償婚姻破裂後前配偶之間的經濟差距而提供的金額。該服務的性質強烈影響其稅收制度。魯昂-諾曼第大學稅法教授 Frédéric Douet 解釋了其摘要。
終身年金和臨時年金的課稅
年金,無論是終身年金或臨時年金,以及構成離婚後超過十二個月的計畫資本的付款,均屬於所得稅範圍。這些金額可從債務人的應稅收入中扣除。同時,領取者也需在退休金和終身年金類別中繳稅。該規則強調了付款期限的重要性,它決定了適用的稅收制度。
資本形式的補償性利益
當補償性利益以資本或以放棄財產的形式(無論是完全所有權、用益權或裸所有權)支付時,需繳納登記費。在等於或少於十二個月的時間內支付的構成資本的金額也屬於此類。根據具體情況,接受服務的前配偶必須支付 125 歐元的固定費用、1.1% 的分攤費或 0.715% 的土地登記稅。
補償性利益債務人的稅務優惠
當雙方同意離婚時,補償性福利的債務人可以享受某些稅收減免。特別是,他獲得相當於實收資本金額 25% 的所得稅減免。不過,此次減稅上限為7,625歐元,這可以構成顯著的稅收優勢。
複雜性和財務權衡
補償性福利的稅收因其所涵蓋的案件的多樣性而暴露出其複雜性。與補償性福利(資本、年金、房地產)性質相關的選擇需要前配偶進行財務仲裁。每種形式的服務都有不同的稅務後果,需要深入分析以優化雙方的財務狀況。
面對這種複雜性,建議尋求稅法專業人士的專業知識,在不同的選項之間進行導航,並選擇最能維護各方利益的選項。
補償性福利是離婚後的再平衡工具,會帶來重大的稅務問題。前配偶如何組織起來,盡量減少分居此關鍵階段的稅務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