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一个时代的邪恶,各种形式的网络盗版,以及随之而来的斗争。另一方面,一项基本权利,即言论自由。乍一看,这两个概念似乎没有任何共同点,但……
DMCA 已开始生效……
在美国,在线版权保护是由著名的文本提供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它更常被称为 DMCA。当然是美国法律,但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美国国界,并在许多国家发挥了引领作用。
然而,这项法律是在 1998 年通过的,当时互联网正在慢慢向公众开放。可以说,在近四分之一个世纪的时间里,随着流媒体视频平台的出现,随着流媒体视频的兴起,数字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储物柜,就像当时的 Megaupload、Hotfile,甚至现在的 Mega,或者使用各种不同的社交网络作为分散对盗版内容的访问的手段。
公众咨询的结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满足反盗版游说团体和立法者(例如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和共和党参议员汤姆·蒂利斯)日益正式和众多的要求,美国版权局在几个月前启动了公众咨询关于识别和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目标是确定采取哪条路径:新法律、DMCA 修正案等。
该磋商于去年二月启动,得到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对于打击盗版的多种技术选择持有不同的立场。方案分为两类:自愿性技术措施和标准技术措施。
特别关注自动化解决方案,特别是那些称为上传过滤器,并防止在线(重新)发布盗版内容。
这些工具意味着参与者希望将其落实到位,或者意味着遵守这些工具的法律义务。
权利人代表显然赞成加强语气和工具,并支持政府和新法律支持的反盗版措施。请记住,如果他们收到了新的措施,可以对 DMCA 进行修改« 共识大 »。这是过去二十年来从未发生过的事情。这就是不同参与者发现自己开发自己的工具的方式,每个工具都是自己的,例如系统内容ID,YouTube。
根本分歧,言论自由受到威胁
面对这种无法遏制盗版的状况,权利人在磋商期间有机会表达了他们的不满。然而,版权局的结论要谨慎得多。
“虽然这些评论有一些共同的主题,但我们发现,对于标准技术措施的贡献缺乏共识,并且对新法律或监管行动的提案存在严重分歧。 »,解释了办公室在致两位参议员的信中。
因为在咨询过程中,上传过滤器在美国引起了真正的强烈抗议。一方面,正如联邦办公室的报告所示“一刀切的技术措施应用方法”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这些工具的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先验的审查制度,是阻止言论自由的一种手段。
因为,作为一般规则,这是所有贡献者共同的观察结果,该技术并不是 100% 可靠。换句话说,这些工具可以像阻止盗版内容一样轻松地阻止盗版内容合理使用或为受保护内容而采取的原创作品。
联邦局在其最终报告中表达了强烈的不情愿态度,并强调如果实施此类技术解决方案,网络言论自由将面临严重风险。
最终,在不提出自愿技术措施提案的情况下,劳工局建议避免过于激进的决定,而是转向对 DMCA 进行调整。因此,对标准技术措施的定义进行轻微修改可以使某些工具更容易实施。例如,第 512 条的澄清引发了以下概念:« 共识大 »和的“多行业”可以帮助打击盗版,但不一定会损害言论自由。例如,该办公室表示,可以规定只有相关行业必须达成协议。
现在立法者将如何处理这份报告和这些提案还有待观察。这种更为温和的立场实际上与参议员莱希和蒂尔斯的提议相去甚远,他们介绍了他们的观点。智能版权法打击盗版,而不必过多担心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及其对基本自由的影响......
来源 : 洪流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