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複製的權利不存在。容忍此類複製只是禁止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例外。透過回顧這個定義,它出現在郎朗定律中
1985 年,最高法院於 11 月底確認 CD 可以配備防複製鎖。即使這會妨礙在某些裝置上的閱讀,2006 年 1 月,一位消費者和 UFC-Que Choisir 已經獲得了這些資訊。
在法庭上獲勝對法國華納音樂和 Fnac。他們指責唱片公司和
經銷商缺乏有關 Phil Collins CD 上存在反複製系統的資訊。事實證明,該光碟無法讀取,也無法在消費者的 Mac 上複製。該判決甚至禁止華納使用
CD 上有新的複製控制軟體。
DRM 支持者的勝利
但2007年6月,上訴法院推翻了這項判決。她認為原告未能證明閱讀問題並非來自電腦。此外,DRM 的存在已在
磁碟.上訴法院最終指出,複製光碟不是一項權利。根據法律資訊網站 Legalis.net 報道,原告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公佈判決書,最高法院於 11 月 27 日確認了上訴法院的裁決。她譴責了消費者和UFC-Que
選擇支付程序費用。如果這個判決與先前的判決相比沒有帶來任何新的東西,那麼它仍然可以開創先例,這就是翻案文本的重要性。今後類似的DRM及私人複製糾紛中,法官將可參考該案作出判決。這給 DRM 留下了一些好日子,如果
唱片公司自己決定要擺脫它,例如
一些正在一點一點地努力。但商業原因多於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