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最高法院裁定,法国雇员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也有权尊重其私生活,这尤其意味着保密。
电子邮件通信。六年后,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再次确认第一个建国判断
尼康说停止。在 2002 年 11 月 The Phone House 公司与前雇员 Christopher B. 之间的一起案件中,该公司因严重不当行为而被解雇,最高法院社会法庭回忆道'那个他
雇主无权读取使用员工工作所使用的 IT 工具发送或接收的个人消息。。
无论如何都要注明提及“个人”
该法庭于 6 月 6 日作出的第二份判决确认了“电子邮件的私密性”。在 Eliophot 公司与前一位公司之间的纠纷中
发送电子邮件的员工“被描述为侮辱和蔑视他的上级”对于他的一位同事来说,法院认为他是
“当事人的个人生活”。此外,该消息没有 '对公司造成严重的客观干扰,不能构成
解雇尽管存在判例法,互联网权利论坛 (FDI) 还是建议员工在消息主题中注明“个人”一词:'因此,该员工标记了他的
希望该消息被视为个人信件,受到信件保密的保护,这意味着他的雇主将无法阅读其内容。 '
可以使用电子邮件解雇员工
但员工不应该想象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换任何东西,尤其是机密的专业信息。新诉讼法第145条
民间社会明确指出:“如果在任何审判之前有正当理由保留或确立解决争端所依赖的事实证据,则可以采取法律上可接受的调查措施
应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经动议或在简易程序中下令。 '换句话说,公司在采取法律行动后,完全可以利用员工的电子邮件来解雇他们。最高法院在反对因严重不当行为而被解雇的雇员的案件中
Datacep公司证实了这一点。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员工与公司外部的人保持通信,以期创建一家与其雇主竞争的公司。后者记下了电子邮件
这名雇员为自己辩护,援引了对私人信件的尊重。这一要素在 5 月 23 日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被驳回,'期望尊重生命
只要法官认为他所下令采取的措施有正当理由,并且雇员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的障碍,
是保护请求方权利所必需的。因此,电子邮件是私密的,但仅限于一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