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复制的权利不存在。容忍此类复制只是禁止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一个例外。通过回顾这个定义,它出现在郎朗定律中
1985 年,最高法院于 11 月底确认 CD 可以配备防复制锁。即使这会妨碍在某些设备上的阅读,2006 年 1 月,一位消费者和 UFC-Que Choisir 已经获得了该信息。
在法庭上获胜对阵法国华纳音乐和 Fnac。他们指责唱片公司和
经销商缺乏有关 Phil Collins CD 上存在反复制系统的信息。事实证明,该光盘无法读取,也无法在消费者的 Mac 上复制。该判决甚至禁止华纳使用
CD 上有新的复制控制软件。
DRM 支持者的胜利
但2007年6月,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她认为原告未能证明阅读问题并非来自电脑。此外,DRM 的存在已在
磁盘。上诉法院最终指出,复制光盘不是一项权利。据法律信息网站 Legalis.net 报道,原告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公布判决书,最高法院于 11 月 27 日确认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她谴责了消费者和UFC-Que
选择支付程序费用。如果这个判决与之前的判决相比没有带来任何新的东西,那么它仍然可以开创先例,这就是翻案文本的重要性。今后类似的DRM和私人复制纠纷中,法官将可以参考该案作出判决。这给 DRM 留下了一些好日子,如果
唱片公司自己决定摆脱它,比如
一些正在一点一点地努力。但商业原因多于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