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弗吉尼亞州刑事法院案件中,被告的手機可以提供寶貴的證據,法官裁定,刑事被告可以被迫向當局提供指紋,以允許警察打開並蒐查他們的手機。
根據弗吉尼亞人的報告,巡迴法院法官史蒂文·弗魯奇(Steven C.
另一方面,個人的密碼被認為是知識或“證明”由於第五修正案禁止強迫自我犯罪,因此不能被迫透露一個人。
這意味著無法解鎖用指紋和密碼保護的手機。
儘管經常在調查中使用指紋,但它們直到最近才被用作鎖定設備的一種希望保持私人的方式。而且,即使使用密碼或指紋解鎖設備似乎在功能上也可能相似(指紋似乎不太容易被妥協),但法院可能會更輕鬆地使用指紋訪問受保護的設備。
在律師Marcia Hofmann的文章,她提到假設的例子由最高法院提供的,該法院顯示了第五修正案如何應用於物理和虛擬鎖的差異。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包含有罪證據的安全性的鑰匙,但是他們不能強迫某人將組合洩露為組合鎖。
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應根據第五修正案進行保護,但這肯定對個人的隱私構成了一些懷疑,因為他們僅在手機上使用指紋和其他生物識別驗證,這可能會損害生物識別技術的採用。但是,它還可以強調將生物識別認證與基於知識的身份驗證相結合以創建真正的私人設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