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收到的補償津貼可能會根據其性質而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讓我們詳細了解適用的規則。
補償性津貼:重新平衡的必要性
在離婚期間,補償性津貼是旨在彌補婚姻破裂後前配偶之間的財務差異的一筆款項。這項服務的性質強烈影響。 Rouen-Normandie稅法教授FrédéricDouet解釋了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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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臨時年金
年金,無論是生命還是臨時,以及離婚後超過十二個月內計劃的資本的付款,都進入所得稅領域。這些款項可從債務人的應稅收入中扣除。同時,他們在養老金和生活年金類別中為那些接受他們的人應徵稅。該規則強調了付款期限的重要性,該付款期限適用於適用的稅收制度。
資本形式的補償津貼
當補償性津貼以資本或遺棄貨物的形式支付(無論是全部所有權,Usufuct還是Bare所有權)時,它均受到註冊權的約束。構成資本的一段時間等於或小於十二個月的期限也可以進入此類別。根據案件,影響該服務的前配偶必須支付125歐元的固定權利,共享權利1.1%或土地廣告稅0.715%。
補償津貼的債務人的稅收優勢
通過共同同意離婚,補償津貼的債務人可能會受益於某些減稅。特別是,它被授予所得稅減少,相當於支付的資本量的25%。但是,減少稅收限額為7,625歐元,這可能構成很大的稅收優勢。
複雜性和財務仲裁
補償津貼的稅收揭示了其在涵蓋的案件多樣性中的複雜性。與補償津貼(資本,租金,房地產)的性質有關的選擇對前夫施加了財務仲裁。每種服務形式都會帶來單獨的稅收後果,需要深入分析以優化雙方的財務狀況。
面對這種複雜性,建議要求稅法的專業知識在不同的期權之間進行導航,並選擇最能保留各方利益的選擇。
補償津貼是一種分離後的重新平衡工具,可以解決重大的稅收問題。前配偶如何組織自己以最大程度地減少這一關鍵步驟在分離中的財政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