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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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冬季溫度下降到零以下,但出現了一個關鍵問題:辦公室缺乏供暖時該怎麼辦?這種情況雖然很少見,但可以將工作環境轉變為真正的光澤噩夢。某些公司對供暖的節省可能會導致不可接受的工作條件。然後,員工發現自己面臨困境:他們是否需要繼續在這種感冒中繼續工作?法律框架在那裡回答這個問題,並闡明在這種微妙的情況下雇主的義務以及僱員的權利。
雇主的義務
這勞動代碼建立特定的標準以確保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根據R4223-13的條款,必須在寒冷季節加熱工作場所。加熱必須保持合適的溫度,並且不會產生有毒的煙霧。但是,該代碼未指定最低溫度。這種缺乏精度讓位於各種解釋。
為了克服這種缺乏,NF X35-203/ISO 7730標準集溫度建議:辦公室的20至22度,平均體育鍛煉的研討會16至18度,持續活動14至16度。這些值是參考,但沒有法律結合。因此,即使加熱是強制性的,確切的溫度仍然保持在雇主的欣賞,這可以在其應用中造成灰色區域。
員工權利
如果員工不遵守供暖義務,則可以使用多種補救措施。與雇主直接對話通常是第一步。如果失敗了,員工可以轉向社會和經濟委員會(CSE)或用於特定安排的職業醫師。
作為最後的手段,可以要求勞動督察驗證雇主遵守義務。律師MichaëlAmado強調,如果檢查員確認違規行為,雇主就可以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非員工援引“撤回權”,否則不能簡單地拒絕以寒冷的藉口進行工作。該權利僅適用於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險,其行使必須是合理的,並將其宣佈為雇主。
撤回權
這退出權是面對危險工作條件的員工的最後手段措施。它使您可以從嚴重而迫在眉睫的危險中撤出,而不會冒險制裁。但是,其申請受《勞動法》的L4131-1條的監督。
對於僱員確定危險情況,僱員要立即提醒雇主至關重要。這項權利是可選的,不是強制性的,雇主不能解僱合法行使他的僱員。但是,缺乏供暖可以解釋為嚴重的危險,但這將取決於法官對情況的評估,法官將考慮到房屋的實際溫度。
風險分析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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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認為自己的工作場所危險危險時,精確的風險評估至關重要。雇主必須意識到他們的法律和道德責任。忽略供暖需求不僅可以損害員工的福祉,而且還可以使公司遭受法律制裁併損害其聲譽。
公司的利益是確保工作條件符合熱舒適標準。積極的方法,包括定期維護供暖系統和員工諮詢,可以防止潛在的衝突。就其部分而言,必須將其權利和遵循的步驟告知他們。
在工作中保持適當的溫度對於員工的健康和生產力至關重要。公司是否應該審查自己的做法以避免與寒冷有關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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