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和Google 已成為第一個被一般數據保護法規,歐洲的新隱私和數據保護框架所擊中的人。
Facebook,Google抨擊了88億美元的訴訟
GDPR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在第一天,這兩個技術龐然大物因迫使用戶共享個人數據而遭到88億美元的訴訟。
由奧地利隱私活動家和律師Max Schrems領導的歐洲消費者權利組織Noyb已針對Google的Android操作系統和Facebook提起了四起訴訟Instagram以及WhatsApp,所有這些都歸Facebook擁有。
在訴訟中,Noyb聲稱這些公司通過強迫用戶同意共享其個人數據而違反了法律。激進主義者集團聲稱,這些公司要求用戶同意將其數據收集,共享和用於目標廣告,或刪除其帳戶。
“ Facebook甚至阻止了未給予同意的用戶的帳戶。最終用戶只能選擇刪除帳戶或點擊“同意”按鈕 - 這不是免費的選擇,它更多地使人想起了北朝鮮選舉過程。”說在聲明中。
如果發現Facebook和Google犯有違反法律的罪名,兩家公司都可以收到罰款,佔全球收入的4%,這將轉化為約40億美元。
什麼是GDPR?
GDPR是歐盟和歐洲經濟區域內所有個人的數據保護和隱私的法規。這是一組規則引入旨在使公民更多地控制自己的個人數據,並簡化數字時代企業的監管環境。
如果歐盟和EEA以外的公司在歐盟的28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個中提供服務,也必須遵守法規。
它的要求是什麼?
根據GDPR的條款,公司不僅需要從用戶獲得明確的同意,而且還需要在收集任何個人數據的同時提供理由。
Facebook和Google都符合GDPR,推出了新的政策和產品,但Schrems認為新政策的發展還不夠。這位奧地利律師指出,這些公司通過強迫用戶進入“接受或離開它”的選擇來獲得隱私政策的同意,以便使用服務,這顯然違反了GDPR規則。
兩家公司對指控提出異議,並認為他們的現有措施足以滿足GDPR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