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件事很痛苦,但版權法 (DADVSI) 確實在 2006 年通過了。這
首先,關於與規避反複製鎖 (DRM) 相關的製裁的規定於 2006 年底發布。
文化與傳播。它計劃迫使網路服務供應商(ISP)讓其用戶意識到盜版問題。 /或非法提供作品、放置
危害藝術創作。這些預防活動的費用將由他們負擔。該法令將於公佈後生效官方期刊。在此之前,Arcep仍必須對該項目發表意見。
也諮詢了郵政和電子通訊公共服務高級委員會(CSSPCE),該委員會於 6 月 4 日發表了總體有利的意見。“發送兩個連續訊息的最長間隔時間為八個月”和一條意識訊息
東方'也會在設定電子郵件地址後一個月內發送給任何新用戶'。該法令具體規定了該法令,表明發送給網路使用者的電子郵件將引用該智慧財產權代碼' 賦予創作者(…)文學財產權,並且
他們的創作具有藝術性”它屬於他們“選擇利用他們的創造物的方式”,任何'為了報酬或
免費」。
轉介合法下載服務
該電子郵件將明確指出未經本人授權在網路上下載或分享這些創作,是對他們權利的侵犯,剝奪了他們的合法報酬,從而削弱了他們的權利。
藝術創作和文化多樣性」。他會記得,這“違法行為將受到民事處罰”和' 制裁
犯罪'。簡而言之,如果採取法律行動,網路使用者將無法說他們不知道...「如果您想下載作品,有許多線上服務可以讓您合法存取這些作品。他們的內容正在定期擴展',將得出結論
電子郵件。它可能涉及合法的下載服務或資訊文件,也必須在向其客戶提供的文件或廣告中插入警告,並提及向他們提供的同類下載服務,但內容較短。對ISP 施加了此類義務。後者被迫在廣告中提到「盜版損害創作
藝術」。很難說這條訊息是否仍會使用,或者是否會由這項新法令規定的訊息取代它。迴聲報,網路服務供應商協會 (AFA) 已於 2 月通知文化部,表示希望遵守 LCEN 規定的提及內容。據她介紹,這
新的預防措施將削弱「整個反盜版系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