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義務還是結果義務?網路服務供應商一直主張前者,告訴不滿的使用者他們無法控制網路上發生的一切。但他們將不得不
做:為了正義,一段時間以來,他們對客戶負有結果的義務,Free 在 2007 年 6 月被提醒,然後在 2007 年。
九月最後,由巴黎高等法院審理,仍在開始
十一月由格勒諾布爾當地法官審理。同樣的事情在
2006 年 10 月,在第戎。七月的時候,正是
美國在線,在瑟堡法院審理,並且
新賽格特爾,2006年春天,誰付出了代價,以及
自由和瓦納多,同年年初。如果都是一審或上訴,這些決定
最高法院於 11 月 8 日在一起可追溯至 2002 年且針對 AOL 的案件中確認了這一點,發布該信息的 UFC-Que Choisir 對此感到高興。「從現在開始,網路連線無法運作的個人將無法再受到其存取供應商的反對
互聯網歷史運營商或其他提供者的責任」。事實上,問題在於 ISP 的一般銷售條件,其中規定了
“免除責任”如果出現連線問題,ISP 會提出維護原因,實際上,他們將責任推給了法國電信。此類行為已正式列入自 2003 年以來被列為濫用行為的一部分
不公平條款委員會。
' 一些 ISP 在其服務中仍然有一些豁免條款
合約',奧黛麗貝勒 (Audrey Bailleux) 是 UFC-Que Choisir 的律師。
持續的斷開連接、費力的分拆…
考慮到不同的判決,原告在多個案件中都可以援引結果義務。當連線不起作用或連續中斷時。去年九月反對Free,
不公平條款委員會在 7 月底發布了 2003 年建議的更新版,其中考慮了分拆的結果。三網合一:機上盒、IP 電話服務和 ISP 伺服器
必須工作。“即使我們從未宣布過這一原則,但在流量方面引用這一原則卻更加困難。”報價始終決定最大速度,公式為最高 1 Mbit/s,
5 Mbps 等',奧德麗·巴勒指出。另一方面,如果事實證明使用者在應該使用 ADSL 時只有低速,則該論點成立。當其網路或線路遭受其無能為力的物理損壞時:公共工程、惡意行為以及,
為什麼不呢,攻擊或地震。簡而言之,我們所說的不可抗力案件就是說,最高法院的裁決並不能阻止不滿意的網路使用者通過標準的、通常是繁瑣的程序。一般來說,大多數投訴人會先通知他們的ISP直接解決
他們的問題。當正式通知函沒有收到令人滿意的答复(甚至沒有答复)時,他們才採取法律行動,有時是透過消費者協會。而且這個過程可能會很漫長。作為
例如,這個翻案判決,其實是11月初就下的,案件在2002年2月就已經開始審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