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件事很痛苦,但版权法 (DADVSI) 确实在 2006 年通过了。差不多一年后,我们仍在等待管理其实施的法令。这
首先,关于与规避反复制锁 (DRM) 相关的制裁的规定于 2006 年底发布。另一份文本目前正在由商务部准备
文化与传播。它计划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让其用户意识到盗版问题。实际上,ISP 必须每年发送两次非个性化电子邮件,表明盗版有效(电影、音乐? 、书籍、软件等)通过下载和/或非法提供作品、放置
危害艺术创作。这些预防活动的费用将由他们承担。该法令将于公布后生效官方期刊。在此之前,Arcep仍必须对该项目发表意见。
还咨询了邮政和电子通信公共服务高级委员会(CSSPCE),该委员会于 6 月 4 日发表了总体有利的意见。具体而言,文化部撰写的文本表明,“发送两条连续消息的最长间隔时间为八个月”和一条意识消息
东方'也会在设置电子邮件地址后一个月内发送给任何新用户'。该法令具体规定了该法令,表明发送给互联网用户的电子邮件将引用该知识产权代码' 赋予创作者(……)文学财产权,并且
他们的创作具有艺术性”它属于他们“选择利用他们的创造物的方式”,任何'为了报酬或
免费”。
转介合法下载服务
该电子邮件将明确指出未经本人授权在互联网上下载或分享这些创作,是对他们权利的侵犯,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报酬,从而削弱了他们的权利。
艺术创作和文化多样性”。他会记得,这“违法行为将受到民事处罚”和' 制裁
犯罪'。简而言之,如果采取法律行动,互联网用户将无法说他们不知道......“如果您想下载作品,有许多在线服务可以让您合法访问这些作品。他们的内容正在定期扩展',将得出结论
电子邮件。它可能涉及合法的下载服务或信息文件,还必须在向其客户提供的文件或广告中插入警告,并提及向他们提供的同类下载服务,但内容较短。数字经济(LCEN,2004)已经对 ISP 施加了此类义务。后者被迫在广告中提到“盗版损害创作
艺术”。很难说这条消息是否仍会使用,或者是否会由这项新法令规定的消息取代它。回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 (AFA) 已于 2 月份通知文化部,表示希望遵守 LCEN 规定的提及内容。据她介绍,这
新的预防措施将削弱“整个反盗版系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