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未正确履行对客户的义务,被勒令向她支付 150 欧元......
免费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未正确履行对客户的义务,被责令向她支付 150 欧元的损失赔偿金。去年三月,布雷斯地区布尔格当地法官认为,后者从未收到包括撤回条款在内的一般销售条件,她从未明确接受过这些条件。事件始于2009年4月初,一名客户通过电话联系ISP申请上网,销售部门向她传达了信息。几天后,顾客仍然没有收到任何信息,再次联系 Free,然后向她提供了与第一个信息相矛盾的其他信息。她终于在2009年4月下旬收到了一般销售条件,其中没有提及任何撤回权。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电话联系、电子邮件和信件往来,目的是徒劳地取消合同,以及偿还一定数量未提供或错误开具发票的服务(178.17 欧元)。随后,她联系了消费者协会以及 DGCCRF,并决定将此事提交给当地法官。她获得了服务补偿、150 欧元的损害赔偿以及相同数额的程序费用。法官回顾说,在远程销售方面,专业人员有义务在签订合同的阶段清楚、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法》第 L. 121-19 条),包括撤销条款。同样,他必须告知他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特征(《消费者法》第 L. 111-1 条),否则,一般销售条件将被视为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