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利益實體(VIE)是一種法律結構,在該結構中,控制權益由多數投票權以外的其他事情決定。控制利息是通過合同關係而不是通過直接所有權安排的。 VIE法律結構由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定義。
通常建立VIE來保護企業免受債權人或法律訴訟的侵害。如果股權投資者沒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持企業的持續運營需求,則也可以作為會計實體創建它。
VIE的主要受益人的業務必須披露該實體的持股,作為其合併資產負債表的一部分。 VIE的一些例子包括信託,合夥企業,公司或合資企業。
關鍵要點
- 可變權益實體(VIE)是企業或其他法人實體的法律結構,在該企業或其他法人實體中,控制權益由投票權以外的其他事物決定。
- 控制利息是通過合同關係而不是直接所有權安排的。
- 可變利息實體的投資者不會參與剩餘損益。
- 可變利益實體通常被確定為特殊用途工具(SPV),以被動地持有金融資產或積極進行研發。
- 上市公司在提交10-K表格時必須透露與VIE的關係。
可變興趣實體(VIE)的工作方式
投票權益實體是任何不是爭奪的實體。股票的一部分證明了公司在投票權益實體中的一部分公司的所有權。 VIE具有獨特的結構。投資者沒有該實體的直接所有權。相反,他們有特殊合同來指定條款和規則,並保證一定比例的利潤。 VIE投資者不參加剩餘利潤或損失這通常是所有權。合同也不授予投票權。
VIE通常是出於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可以建立VIE,以被動地持有金融資產或積極進行研發。一家公司還可能建立爭奪項目為項目提供資金的機會,而不會使整個企業處於危險之中。
由於缺乏透明度,VIE經常被濫用。獨特的法律結構使公司可以將證券化資產遠離公司資產負債表。已經做出了一些努力來改革這種做法,但是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從未限製過這種做法。
重要的
Vies在2000年代初因安然醜聞當公司使用特殊實體掩蓋投資者的擴大損失時。
規範可變利益實體
根據聯邦證券法,上市公司必須在提交他們的關係時披露其與VIE的關係10-k表格。 FASB解釋編號46是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對會計研究公告(ARB)51。它用於概述有關公司必須遵循的有關VIE的會計規則。這些文件於2009年取代了FASB採用會計標準編纂(ASC),主題810。
這些法規中的許多規定旨在確定VIE的實際受益人是誰,並提高透明度和財務報告。受益公司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它有能力指導可變利益實體的活動,該實體對實體的經濟績效產生最大的影響
- 它必須吸收可能對可變權益實體或從該實體獲得福利的權利可能具有重要意義的實體損失,這可能對可變權益實體有可能意義重大。
還需要一家受益人公司來評估它是否具有隱含的財務責任,以確保VIE在確定是否有權指導VIE的活動時,最大程度地影響實體的經濟績效。
特殊考慮
如果該公司是該實體的主要受益人,則該實體的持股必須在公司的合併資產負債表上披露。它對VIE有多數興趣。但是,如果公司不是主要受益人,則不需要合併。
但是,公司必須披露有關VIE的信息,其中有很大的興趣。該披露包括該實體的運作方式,收到的財務支持,合同承諾以及VIE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
可變興趣實體(VIE)的示例是什麼?
VIE可以有多種形式,並根據受益公司的需求進行組織。 VIE的一些例子包括經營租賃,分包安排和離岸公司。
可變興趣實體(VIE)如何工作?
VIE是受益公司與第三方之間合法合同義務。兩個實體之間的關聯性質是合同的,因此它不被認為是一種所有權形式。這使VIE結構可以規避在某些情況下進行報告和稅收的各種規則和法規。
美國的中國葡萄酒是什麼?
許多基於中國的公司在美國都是為VIE構成的。其中包括一些著名的公司,包括阿里巴巴。VIE結構允許這些公司圍繞中國法規,以防止某些類型的中國公司(主要是參與電信或媒體的外國資本投資)。
底線
可變權益實體是通過股權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手段控制的任何實體。投資者可以通過合同關係行使該實體的控制權,即使他們不持有大多數投票權。 VIE可以是信託,合夥企業,公司或合資企業。
幾乎總是創造VIE來保護企業免受其債權人的法律行動,因此經常對法律結構進行審查,儘管呼籲進行改革沒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