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IP律師事務所Finnegan的律師Raj Gupta,Karthik Kumar和Justin Mullen的來賓帖子。
在網絡安全已成為日益關注的時代,生物識別的進步為訪問控制提供了更安全的機制。但是,這些系統通常依賴於多個參與者的複雜實現。例如,一個設備可能會收集傳感器數據,而第二個設備可以分析該數據,最終可以授權用戶操作第三個設備。為了添加另一層複雜性,這些系統可以分佈在多個地理邊界。雖然人們可能會發現起草專利申請以確定此類系統的新改進是很簡單的,但是獲得商業上有價值的專利索賠可能需要更多熟練和細微的策略,包括從單個組件的角度分析系統。
證明對方法索賠的直接侵犯涉及表明,單個涉嫌侵權者實踐了索賠的每個限制。聯邦巡迴賽澄清說,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沒有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幾個當事方的行動共同形成了直接侵權,但沒有一個單一的演員滿足所有必要的限制。Akamai Techs。 ,Inc。訴Limelight Networks,Inc。,692 F.3d 1301,1307(Fed。Cir。2012)(En Banc),基於其他理由,134 S. Ct。 1871,188 L. ed。 2d 773(2014)。為了避免發現侵權,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有時會辯護“分裂侵權”(或“侵權分裂”),認為他們只有一個人只練習部分要素,而最終用戶等其他實體則滿足其他主張要素。即使原告仍然可能通過表明被告“指導或控制”第三方實踐索賠步驟表明被告本身沒有(Akamai Techs。 ,Inc。訴Limelight Networks,Inc。,797 F.3d 1020,1024(Fed。Cir。2015),這樣的證明負擔為尋求貨幣化或保護其發明的發明人帶來了額外的挑戰。
最近的案件為尋求承保範圍的發明者提供了警告性的故事。在程序上,原告可能避免對非侵犯的簡易判決,因為被告是否“指導或控制”另一個是事實確定的發現。但是,它可以為原告創造一個艱難的開端。例如,在TQP Development,LLC訴Intuit Inc.,第2:12-CV-180-WCB,2014年WL 2809841,11-15(Ed Tex。2014年6月20日),被告辯稱,某些步驟是由客戶計算機執行的,而不是被告控制的設備。但是,法院駁回了被告基於侵權學說的非侵權判決的簡易判決動議。法院得出結論,關於被告是否“直接或控制”接收客戶計算機執行的步驟的問題存在一個真正的重大事實問題。
其他原告聲稱僅由多個參與者實行的主張,尚未成功避免避免簡易判決。在貴族技術。 v。 Int'lGame Tech。,709 F.3d 1348(美聯儲2013年),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對非侵犯的簡易判決的批准,因為所主張的索賠需要兩個獨立的參與者。為了執行所要求的方法的所有步驟,都需要執行操作的玩家和遊戲操作員。結果,僅遊戲操作員對直接侵權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在PA Advisors,LLC訴Google,Inc。,706 F. Supp.2d 739,741(Ed Tex),被解僱,449 F. App'x 28(Fed。Cir。2010),法院裁定沒有直接侵權,因為單一一方沒有執行聲稱方法的所有步驟。在這種情況下,索賠要求用戶輸入搜索請求日期,而計算機系統的剩餘步驟則是由計算機系統執行的。
為了避免起草可能受到侵權辯護的主張,起草人應考慮起草索賠的觀點。專利申請人不應調查整個系統的功能,而應考慮其係統中的給定設備,並考慮其執行的特定操作。
作為案例研究,請考慮一個示例兩因素身份驗證系統。這樣的系統可能涉及操作台式計算機和移動設備的用戶。要為在桌面上運行的應用程序身份驗證用戶,該應用程序可能會提示安全服務器將SMS文本消息發送到用戶的移動設備。用戶通過桌面上的應用程序輸入代碼後,應用程序可以將用戶輸入的代碼發送到安全服務器,以確定它是否匹配SMS消息中發送的代碼。
在此示例係統的情況下,用戶,桌面計算機,安全服務器和移動設備都可以用作單獨的組件或“參與者”,具有獨特的角色。發明人不應考慮整體系統的功能,而是要提出潛在的主張,而應考慮每個演員在滿足系統中的作用方面所採取的行動。例如,桌面可能會從鍵盤輸入中接收用戶輸入的代碼,傳輸驗證並接收驗證確認。儘管安全服務器可能會接收代碼,但它可能會以不同的方式接收它,例如不是直接通過鍵盤。此外,安全服務器可以執行實際驗證並傳輸驗證確認。因此,它不僅可以識別獨特的功能,而且可以確定相似函數之間的細微差別。
一旦確定了系統中的每個參與者,申請人應評估涵蓋每個參與者功能的索賠的價值,例如將對誰索賠的執行,是否可以輕鬆地識別侵權者,以及證明侵權的難度。作為一個初步觀點,系統中某些“行為者”的主張只能由不太理想的執行目標的被告實踐。例如,在樣本兩因素身份驗證案例的上下文中,涵蓋用戶執行的動作的索賠可能不太理想。對個人用戶的專利索賠在經濟上的可行性可能不那麼可行,並且由於這些被告也可能是專利所有人的潛在客戶,因此也可能對商業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作為第二個標準,申請人應考慮檢測每個系統參與者索賠的侵權者的容易性。與後端應用程序相比,面向用戶的設備通常更容易檢查。在示例兩因素身份驗證系統中,外行人可以識別台式計算機練習某些功能。但是,如果不訪問網絡監視軟件或系統源代碼,可能很難確定安全服務器背後的實現詳細信息,例如用於驗證用戶輸入代碼的特定算法。
申請人還應考慮與其業務利益一致的其他因素,例如為每個系統參與者評估獲得涵蓋其功能的專利的成本和可能性。儘管複雜的系統可能會提出針對專利保護的具有挑戰性的主題,但將系統分解為個別參與者並評估每個角色可能會幫助發明人避免追求可能更容易受到分裂侵權辯護的索賠組合。此外,每個角色的逐項標準將允許發明人以更有效的方式提出有價值的主張。這些過程最終有助於開發有價值但經濟的專利組合。
關於作者
Raj Gupta,Karthik Kumar和Justin Mullen是Finnegan的律師,Finnegan是一家領先的IP律師事務所,在世界各地設有辦事處。古普塔(Gupta)將他的執業重點放在美國地方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專利訴訟上。庫馬爾(Kumar)在電氣藝術中的專利訴訟和戰略諮詢方面擁有廣泛的經驗。 Mullen的經驗包括在地方法院和ITC面前的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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