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第一個報告由監察長辦公室紐約警察局(OIG-NYPD)以來2020年公開監督技術(POST)法案這需要發表其監視和生物識別活動的影響和使用影響和使用影響的政策(IUP),發現“ NYPD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該法案的要求”,但是需要進行改進,以使該部門實際上對技術的實際在做什麼。
該部隊的當前方法甚至可以使其能夠在不通知市政廳的情況下部署新技術,例如Digidog機器人。
“不清楚”和“含糊”一詞在整個過程中都出現了,描述了力量如何運用該信件而不是法律的精神。發現紐約警察局的IUP詳細缺乏,以至於OIG NYPD無法進行完整的分析,以使公眾對技術的使用方式提供完全透明度。
自2007年以來權利小組報告了。另外,不需要市政廳批准。
該評估包括15項建議,旨在幫助NYPD提高其下一份年度報告的透明度,其中一份是另外六個月的倒計時時鐘滴答作用,以建立一個由市議會成員組成的工作組,以及具有監視專業知識的倡導和社區組成員,以幫助改善這些IUP,該報告主要是對現有政策的重新武裝。
《郵政法》將監視技術定義為“設備,軟件或系統,用於,用於,收集,保留,處理或共享由[NYPD]或在[NYPD]方向運行的音頻,視頻,位置,熱量,生物識別或類似信息,以收集,保留,處理或共享音頻,視頻,位置,熱量,生物識別或類似信息。”然後,對於每種合格技術,部隊必鬚髮布涵蓋十個領域的IUP,包括技術的能力,武力的訪問規則,是否需要法院授權,數據保留以及外部機構的訪問權限。
例如,對於IUP,對於面部識別技術的IUP,OIG發現它“很大程度上符合該法案的要求,但提供了有關NYPD對該監視技術的使用,其數據共享和保留實踐的最低信息,監督了該技術產生的數據的處理以及其應用程序的潛在分散影響。”
不同的機構提出請求和最初提交的圖像的方式進行了更改以進行搜索,這意味著OIG無法審核這些過程。
關鍵發現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是“ NYPD在整個IUP中使用模糊的,非特異性的樣板語言”。該報告指出,83%的IUP在其“與使用有關的規則,過程和準則”中使用相同的語言。
對於所有類別的監視技術,在外部實體訪問數據訪問的部分中,紐約警察局已復制並粘貼了完全相同的摘要而沒有具體的摘要:紐約警察局和接收訪問指定係統的代理商。 ”
OIG在《郵法》的信中找到了這一點,但“它是如此廣泛和一般,以至於它無法向公眾傳達有關可以訪問相關數據的機構的任何特定信息。”
同樣,憑藉紐約警察局的一些監視技術的第三方所有權,包括一些面部識別工具,“某些技術生成的數據可能可能由該技術的第三方所有者擁有,共享和出售,超越了紐約警察局對數據共享和訪問的控制。”
OIG希望每個實體在新的IUP中單獨命名。
下一節“ NYPD解釋了以狹窄的方式包括有關潛在不同影響的信息的要求,” 36個IUP中只有5個提供了潛在的不同用途。這源於紐約警察局選擇將要求解釋為IUP本身的不同影響,而不是所討論的技術的影響。
第三組調查結果指出,“紐約警察局以限制公眾監督的方式將相關工具分組在一起。”紐約警察局如何分組相似的技術,而不是單獨解決每個技術。該部隊說,這些分組,例如數據分析工具,視聽記錄設備和情境意識攝像機,幫助該部隊滿足了其第一個為期六個月的截止日期,以提供IUP。
OIG發現這可以使個人技術免受公眾審查。例如,“沒有個人IUP用於Digidog,Digidog是一種具有固定麥克風和攝像機的狗形式的機器人,NYPD在幾個高度宣傳的場合中進行了實時操作。
任何其他類似的移動監視工具都可以在同一IUP下推出,如果NYPD與這些工具沒有進行相同的媒體閃電戰,那麼公眾就不知道他們正在使用。它不必通知公眾甚至市議會
OIG想要每種技術的個人IUP。紐約警察局有30天的時間提供所有使用的技術的列表,90天,以詳細介紹他們收集的數據以及哪些NYPD單位維護該數據。
它有180天的時間來創建一種方法來跟踪其與外部機構共享監視數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