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嫌疑人進行地理定位的使用必須置於獨立調查法官的控制之下。最高法院如此判決。換句話說,作為根據檢察官的命令進行的初步調查的一部分,警方不能再使用這種監視技術。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地理定位被認為是侵入性的,並且可能侵犯隱私。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它要求警察部隊在獨立法官的控制下僱用它。
然而,檢察官辦公室的檢察官不被視為提供獨立性和公正性所需保證的司法機關。
地理定位涉及手機或車輛
對警察和憲兵來說,這種細微差別不僅僅是表面上的。在程序開始時,他們經常使用嫌疑人的地理位置來監控他們的行動或他們在與調查相關的地方的存在。
使用的兩種技術涉及嫌疑人車輛的地理位置透過安裝 GPS 微信標或嫌疑人的手機安裝微信標。
對於警方來說,不遵守新程序將導致他們目前和未來的調查在法律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