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统治?
美国统治是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项规则,该规则说,法律事务中的两个反对派必须支付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谁赢得案件。该规则的理由是,由于担心造成过高的成本,原告不应阻止将案件提交法院。
但是,在遵守英语的国家普通法该规则说,失败的一方必须支付获胜方的法律费用。
关键要点
- 美国规则要求双方(原告和被告)在法院案件中支付自己的法律费用,无论谁赢得此案。
- 制定该规则是为了确保没有人犹豫要提起合法的法院案件,因为担心双方都必须支付法律费用。
- 英国普通法说,失败的政党必须支付获胜方的法律费用。
- 如果双方双方同意该规则不适用其案件,则法官不必遵守美国规则。
了解美国统治
美国规则已经到位,因此不愿劝说有合法诉讼的人提出诉讼,因为他们可能没有钱支付双方的法律费用如果他们输了。美国统治的声誉比英国普通法更友好。尽管它具有批评家的份额,但美国统治背后的意图是该规则对社会有益。
思考过程是,某人不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补救,因为他们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或担心必须支付不成功的法院诉讼费用。由于美国统治并不是一致受欢迎,因此已经有多次失败的尝试将规则更改为英国普通法,在这种情况下,失败者将为双方支付所有法院费用。
美国统治的例外
美国规则不是在石头上设定的,因为标准有例外,具体取决于国家和法律案件的类型。一些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和内华达州,允许美国统治一些例外。
如果法官得出结论认为,失败的一方一直在与法律或程序的严重性一起努力,则法官可以命令输球一方支付获胜方的费用。例子包括提起轻浮的诉讼,拖出已经丢失了上诉程序中的案件,并且不以专业的方式进行审判。
在联邦法院一级,该规则也有很大的例外。但是首先,一般而言,如果当事方之间的既有合同规定一方必须在争议中为另一方支付法律费用,则法官不必执行美国规则。在涉及政府实体,反歧视法,消费者保护案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某些州允许赔偿胜利方面的律师费。
在许多类型的案件中,原告的资金不如私营部门实体。此外,这些类型的案件倾向于在司法系统眼中解决社会利益。
如果驳回法律案件,当事方可能会或可能无法寻求赔偿法律费用。最近的联邦巡回赛裁定,当双方都采取行动以偏见驳回案件时,人们仍然可以为律师的费用而行动。但是,在单一一方自愿驳回偏见的投诉的情况下,律师费是无法收取的。在这里,“有偏见”意味着原告不能在该法院再次重新提出同一主张。
重要的
一些联邦法规超越了美国统治,例如《马格努森 - 莫斯保修法》。该法案为购买保修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了欺骗性的保护。
美国统治的例子
加利福尼亚州遵循美国的统治,要求获胜和失去诉讼的政党在没有达成协议或法规相反的情况下支付自己的法律费用。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1021条中,美国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则已编纂:
“除了法规专门为律师费提供的费用外,法律律师和咨询师的赔偿措施和赔偿方式仍符合当事方协议(明示或暗示);但是,诉讼或诉讼方的当事方有权获得其成本,如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