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是由普通法院第二庭于6月30日作出的,维持了欧洲知识产权办公室(EUIPO)的2020年决定。
根据欧盟法院的说法,Zoom KK未能证明这两个标记之间有混乱的可能性,无论两者都在NICE协议的第9类中注册。
普通法院解释说:“在所有情况下,要承认相似之处,在所有情况下,竞争权涵盖计算机计划或软件的相似之处显然超出了立法机关授予商标所有人的保护范围。”
法院根据两个标记都涉及软件的决定,但它们与不同的商品有关:声音录制解决方案和一个生物识别表现攻击检测(PAD)一, 分别。
对于上下文,FaceTec于2016年10月首次在Euipo上申请了其“缩放”标记,将该工具描述为“安全软件,允许用户通过多维面部识别识别来保护和访问其移动设备”。
Zoom KK然后提起诉讼,基于FaceTec申请侵犯其欧盟Wordmark“ Zoom”,该公司于1999年首次根据9和15类注册。
在过去的几年中,欧洲反对派和上诉委员会都驳回了Zoom KK的反对派,导致其向总法院提出上诉。
后者承认,从视觉,语音和概念的角度(字体除外),标记“实际上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变焦”标记的独特性低于平均水平,法院得出结论,FaceTec的商标不太可能引起混乱。
法院澄清说:“在同一商店中,无论是物理或虚拟的,都可以找到许多具有根本不同功能的软件或程序,而没有消费者自动相信它们具有相同的起源。”
FaceTec最近达成了两项交易,以提供其Zoom(有时书面的“ Zoom”)生物识别检测技术Scytále和onfi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