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美國統治?
美國統治是美國司法系統中的一項規則,該規則說,法律事務中的兩個反對派必須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無論誰贏得案件。該規則的理由是,由於擔心造成過高的成本,原告不應阻止將案件提交法院。
但是,在遵守英語的國家普通法該規則說,失敗的一方必須支付獲勝方的法律費用。
關鍵要點
- 美國規則要求雙方(原告和被告)在法院案件中支付自己的法律費用,無論誰贏得此案。
- 制定該規則是為了確保沒有人猶豫要提起合法的法院案件,因為擔心雙方都必須支付法律費用。
- 英國普通法說,失敗的政黨必須支付獲勝方的法律費用。
- 如果雙方雙方同意該規則不適用其案件,則法官不必遵守美國規則。
了解美國統治
美國規則已經到位,因此不願勸說有合法訴訟的人提出訴訟,因為他們可能沒有錢支付雙方的法律費用如果他們輸了。美國統治的聲譽比英國普通法更友好。儘管它具有批評家的份額,但美國統治背後的意圖是該規則對社會有益。
思考過程是,某人不應該在法庭上進行補救,因為他們在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或擔心必須支付不成功的法院訴訟費用。由於美國統治並不是一致受歡迎,因此已經有多次失敗的嘗試將規則更改為英國普通法,在這種情況下,失敗者將為雙方支付所有法院費用。
美國統治的例外
美國規則不是在石頭上設定的,因為標準有例外,具體取決於國家和法律案件的類型。一些州,例如加利福尼亞和內華達州,允許美國統治一些例外。
如果法官得出結論認為,失敗的一方一直在與法律或程序的嚴重性一起努力,則法官可以命令輸球一方支付獲勝方的費用。例子包括提起輕浮的訴訟,拖出已經丟失了上訴程序中的案件,並且不以專業的方式進行審判。
在聯邦法院一級,該規則也有很大的例外。但是首先,一般而言,如果當事方之間的既有合同規定一方必須在爭議中為另一方支付法律費用,則法官不必執行美國規則。在涉及政府實體,反歧視法,消費者保護案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某些州允許賠償勝利方面的律師費。
在許多類型的案件中,原告的資金不如私營部門實體。此外,這些類型的案件傾向於在司法系統眼中解決社會利益。
如果駁回法律案件,當事方可能會或可能無法尋求賠償法律費用。最近的聯邦巡迴賽裁定,當雙方都採取行動以偏見駁回案件時,人們仍然可以為律師的費用而行動。但是,在單一一方自願駁回偏見的投訴的情況下,律師費是無法收取的。在這裡,“有偏見”意味著原告不能在該法院再次重新提出同一主張。
重要的
一些聯邦法規超越了美國統治,例如《馬格努森 - 莫斯保修法》。該法案為購買保修產品的消費者提供了欺騙性的保護。
美國統治的例子
加利福尼亞州遵循美國的統治,要求獲勝和失去訴訟的政黨在沒有達成協議或法規相反的情況下支付自己的法律費用。 《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1021條中,美國在加利福尼亞州的規則已編纂:
“除了法規專門為律師費提供的費用外,法律律師和諮詢師的賠償措施和賠償方式仍符合當事方協議(明示或暗示);但是,訴訟或訴訟方的當事方有權獲得其成本,如以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