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贖回儲備(DRR)是一項規定,表明任何發出的印度公司債券必須創建債券贖回服務,以保護投資者免受公司違約的可能性。該規定是在2000年提出的一項修正案中添加到1956年的《印度公司法》中。
此後,該規定多年來一直由印度公司事務部進行了更新,以反映新的DRR要求。而儲備要求2014年3月的50%開始,他們在2014年4月迅速降低至25%。從2019年開始,它們被降低到未償還債券的價值的10%。
關鍵要點
- 債券贖回儲備(DRR)是對發行債券的印度公司提出的一項要求。
- DRR要求公司創建債券贖回服務,以保護投資者免受公司違約的可能性。
- 該規則為投資者提供了保護的措施,因為債券沒有資產,留置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品的支持。
- 儲備金必須佔發行債券的面值的至少10%。
- 公司只能將存入DRR存入的資金用於贖回債券的目的。
債券贖回儲備(DRR)的工作方式
債券是債務保障這使投資者以固定的利率借錢。該工具被認為是無抵押的,因為它不受資產,留置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品的支持。
因此,保護債券持有者免受違約風險根據發行公司,1956年《印度公司法》第117C條執行了債務救贖儲備(DRR)授權。該授權要求公司以現金擱置一定比例的特殊基金中提出的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只是在極端案件中用於償還其債務義務而不是違約。
2014年3月,公司事務部(MCA)發布了公司(股本和債券)規則,要求公司建立與債券發行籌集的金額的至少50%的DRR。這很快在2014年4月更改為25%,這一數額將使公司更容易籌集資金並仍然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這資本儲備這是由發行人每年產生的利潤資助的,直到債券被贖回,在2019年再次降低,現在必須至少佔債券的10%面值。
債券贖回儲備的示例
讓我們假設一家公司於2021年1月10日發行了1000萬美元的債券到期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在債券的到期日期之前創建100萬美元(10%x 1000萬美元)的債券贖回儲備。
在發行債券後12個月內未能創建此類儲量的公司將需要向債券持有人支付2%的利息。但是公司不必立即為儲備帳戶有一個大存款。相反,他們可以選擇每年以足夠的款項記入帳戶,以滿足10%的要求。
每年4月30日之前,公司還必須保留或存入至少次年3月31日成熟的債券金額的15%。這些資金可以存入計劃的銀行或投資於公司或政府債券應使用該年度成熟的債券的利息或本金付款,並且不能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重要的
將贖回儲備要求從25%降低到10%的原因包括使公司更容易籌集資金並幫助擴大印度債券市場。
特殊考慮
債券贖回服務僅適用於1956年《印度公司法》 2000年修正案後發行的債券。屬於以下四類的公司完全不受DRR要求:
- 所有印度金融機構(AIFIS)受印度儲備銀行(RBI)
- RBI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
- 公共和私人位置債券的銀行公司
- 住房金融公司在國家住房銀行註冊
部分可轉換債券,債券贖回儲量必須僅針對非可轉換部分(唯一可贖回的部分)創建。除了贖回債券外,公司可能不會為任何目的使用分配給DRR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