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役權?
地役權或地役權協議是房地產定義一個方案的概念,其中一個方使用另一方的財產,在該方案中,向財產所有者支付了費用,以換取地役權的權利。地役權通常由公用事業公司對於在私有財產上方或下方架設電話桿或運行管道的權利。但是,雖然向財產所有人支付費用,但地役權可能會對財產價值產生負面影響,例如,在該難看的電力線上可以降低一塊土地的視覺吸引力。
關鍵要點
- 地役權是兩方之間的協議,其中一個被授予土地訪問以換取費用。
- 公用事業地役權是最常見的,例如電話或電力公司通過授予地役權的物業行駛時。
- 私人地役權協議是兩方之間的協議,賦予一個人有權以其個人需求使用對方的一部分財產。
- 當一個人需要使用另一個人的財產以獲取自己的財產時,就會發生必要性的地役權。
地役權的運作方式
用於描述財產所有人與另一方(一個人或組織)之間的高級協議,典型的地役權協議概述了請願人向所有者支付的一種付款方式,以便將地役權主題用於特定目的。
地役權是所涉及的兩個政黨之間協議的獨特之處。因此,地役權協議的結構化,以便明確概述該財產的特定用途,並終止了對財產所有人的地役權。此類協議有時會在財產銷售中轉移,因此潛在買家必須了解是否有關於正在評估的物業的地役權很重要。
地役權的例子
地役權協議有三種常見類型。批准哪種地役權將取決於各方的目標。
第一個是公用事業役權。這種地役權是財產所有人與公用事業公司之間的協議,該公司允許公用事業公司通過財產運行電源線,水管或其他類型的公用事業。公用事業地役權協議通常包含在財產中契據或由城市或市政當局持有。
第二種常見地役權是兩個私人方之間的私人地役權協議。這種地役權是相當標準的,因為它使一個政黨有權使用一塊財產來滿足個人需求。例如,農民可能需要進入池塘或其他農業用地,而鄰居和他自己之間的私人地役權協議使他可以獲得這些需求。此外,如果需要通過鄰近的物業來運行管道或類似的公用事業,則通過私人地役權來處理該協議。
最後,有必要的第三個共同的地役權協議被稱為地役權。這種地役權更加自由,因為它不需要書面協議,並且可以通過當地法律執行。一個必要的地役權當需要一個方使用另一個人的財產時,就會出現。例如,當需要一個人使用鄰居的車道進入他的房屋時,這被認為是一個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