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D(reg d)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法規管理私人位置豁免。它不應該與美聯儲委員會條例D,這限制了從儲蓄帳戶中提取的。
Reg D產品對滿足要求的私人公司或企業家是有利的,因為與公開募股相比,可以更快地獲得資金,更低的成本。它通常由較小的公司使用。該法規允許通過出售權益或債務證券無需向SEC註冊這些證券。但是,仍然適用許多其他州和聯邦監管要求。
關鍵要點
- D法規允許公司進行特定類型的私人安置的公司籌集資金,而無需在SEC中註冊證券。
- SEC D Reg D不應與D限制了從儲蓄帳戶中提取的Federal Reserve委員會法規D相混淆。
- 公司或企業家必須在出售第一批證券後向SEC提交表格D披露文件。
- 那些銷售規定D的證券的人仍然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
了解SEC法規D(REG D)
通過Reg D投資籌集資金涉及的涉及的繁重要求要比公開募股要少得多。這樣一來,公司就可以節省時間並出售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發行的證券。
重要的
儘管D法規D使籌集資金更加容易,但這些證券的買家仍然享有與其他投資者相同的法律保護。
即使是私人產品。規定中有一些指令,具體取決於應用哪些規則,可能允許產品公開向公司網絡中的潛在投資者徵集。
SEC條例D的要求D
即使Reg D交易僅涉及一兩個投資者,公司或企業家仍然必須提供適當的框架和披露文件。出售第一批證券後,必須將稱為D表格的文件以電子方式向SEC提交。但是,D表格所包含的信息遠低於公開發行所需的詳盡文檔。表格需要公司高管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它還需要有關產品的一些基本細節。
根據DREG D提供的擔保的發行人還必須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提供任何先前的“壞演員”事件的書面披露,例如刑事定罪。沒有這一要求,該公司可能可以自由地聲稱其不知道其員工的方格。在這種情況下,對他們可能與Reg d發行的任何進一步的“不良行為”負責。
根據《聯邦公報》上發表的規則,屬於D條規定的交易並非不受反國際證券,民事責任或聯邦證券法的其他規定的豁免。 Reg D還沒有消除遵守與證券報價和銷售有關的適用州法律的需求。在採用D型D的情況下,州法規可能包括披露要提交的任何出售通知書。他們可能需要與證券出售有關的賠償的個人的姓名。
根據法規確定的豁免
根據SEC規定,有三個規則為公司提供私人產品造成豁免。
規則504
規則504是一項SEC法規,允許公司在12個月內不註冊的12個月內出售多達1000萬美元的證券。公司必須在首次銷售後的15天內提交表格。它還必須遵守出售或提供證券的各州的所有法規和法律。
一些公司不符合規則504的豁免。其中包括:
- 投資公司
- 交流法報告公司
- 沒有特定業務計劃的公司
- 計劃與身份不明的公司或公司合併或收購的公司
- 負責“壞演員”取消資格的公司
規則505
在2016年,SEC逐步淘汰了規則505,並將其許多規定整合到規則504中。以前,它允許一家公司在任何12個月內出售多達500萬美元的證券。這些證券可以被出售給無限的數量認可的投資者但是不超過35個未經認可的投資者。
規則506
根據規則506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在產品中籌集一筆無限的資本。賣方必須可以回答買家的問題,並且買家會收到限制性證券。
與以前的規則505一樣,根據規則506(b)運營的公司可能會出售給無限數量的認可投資者和最多35名未認可的投資者。但是,與規則505不同,所有未經認可的投資者都必須被視為“複雜”。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具有足夠的財務或商業背景來評估投資的潛在風險和回報。
如果公司向認可的投資者出售,則對其披露的公司信息有酌處權。但是,如果將其出售給未經認可的投資者,則必須遵循更嚴格的披露規則,包括披露其財務報表。
認可的投資者豁免
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允許如果總價低於500萬美元,則允許經認可的投資者進行未註冊的銷售。但是,根據本條規定,D條例並未解決證券的私人產品。
SEC法規D的局限性D
DREG D的好處僅適用於證券發行人,而不是發行人的分支機構或任何可能以後將其轉售的任何其他人。此外,根據Reg D提供的監管豁免僅適用於交易,而不適用於證券本身。
D的目標是什麼?
D法規允許較小的公司負擔不起註冊公開募股的公司,以仍能進入資本市場。 D條款中的規定還可以作為私人產品投資者的保障措施,使他們能夠驗證公司符合豁免要求,並且沒有從事欺詐活動。
什麼是認可的投資者?
經認可的投資者是被允許交易未在SEC註冊的證券的人或企業。他們必須符合某些財務或商業基準。經認可的投資者必須具有100萬美元或以上的淨資產,在前兩年中,年收入至少為20萬美元(如果已婚,則為300,000美元),或者符合某些專業標準。
法規與法規D有何不同?
與D條例一樣,法規A允許小型公司向公眾出售證券,其報告要求比公開發行少。但是,D法規要求大多數投資者獲得認可的投資者。根據法規,公司可能會出售給未經認可的投資者。但是,未經認可的投資者可能投資的款項有限制。
底線
D條款是一項規定,將某些公司免於與公開募股相關的註冊要求。它通過讓他們提供特定類型的私人安置來使較小的公司獲得投資資本的機會。
D中有一些規則允許不同類型的公司籌集資金到一定金額。他們還規定了未經認可的投資者對投資的限制。根據D條款出售證券的公司仍然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州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