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伊利諾伊州法律,兩名男子針對Snapchat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公司在使用個人的生物識別數據之前獲得書面同意書。Inc。
該案最初由原告何塞·路易斯·馬丁內斯(Jose Luis Martinez)和馬爾科姆·尼爾(Malcolm Neal)於5月在洛杉磯縣法院提起,該案最近已搬到美國地方法院,前往加利福尼亞州中部地區。
根據訴訟,Snapchat一直非法收集,存儲和使用生物識別數據,包括面部幾何形狀和用戶的虹膜掃描,而無需允許,這直接違反了《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
Snapchat發言人在一封電子郵件中寫道:“與這項輕率訴訟的主張相反,我們非常小心,不要收集,存儲或獲得有關我們社區的任何生物識別信息或標識符。”
該訴訟指出,當用戶使用鏡頭功能拍照時,社交媒體巨頭會收集生物識別數據,這使用戶可以在照片中添加各種動畫功能。
Snapchat在其網站上說明它的鏡頭功能如何使用對象識別,“這是一種算法,旨在了解圖像中出現事物的一般性質”。
但是,該公司強調:“對象識別與面部識別並不相同……因為[因為]鏡頭可以識別一般的面孔[但]無法識別特定的面孔。”
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於2008年通過,以規範公司收集和使用生物特徵識別信息的方式。
根據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的說法,原告正在尋求總計超過500萬美元的賠償金,每種故意違反Bipa的賠償金為5,000美元,或者如果法院發現Snapchat疏忽大意,則為1,000美元。
根據同一伊利諾伊州法律,Facebook對其面部識別技術進行了集體訴訟的隱私訴訟。聯邦法官最近拒絕了Facebook的請求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