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J·奧伯利(David J. Oberly),生物識別隱私與數據隱私律師
近四年來,《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一直保留了該國最熱門的集體訴訟趨勢。在此期間,許多被告一直在努力尋找一種從這些賭注的糾紛中解僱的方法。然而,一種特殊的辯護已發展為一種強大的工具,用於防禦和擊敗 - 比帕班級訴訟:法律的“金融機構”豁免。最近,法院在裁定駁回該辯護的動議的裁決中發布了一系列有利的決定,這要求在適用的情況下完全駁回BIPA索賠。
2022年11月4日,法院Powell訴DePaul大學。,第21 CV 3001號,2022年美國區。 Lexis 201296(ndIll。2022,2022年11月7日)認為,出於豁免的目的,高等教育機構被正確地描述為金融機構,因此,特別是免於遵守Bipa的罪名 - 全部駁回了該行動。
這鮑威爾決策繼續對金融機構豁免的有利待遇的趨勢,並證明了在BIPA階級糾紛中豁免的廣泛範圍。同時,意見進一步說明了被告通過這種強大的辯護的主張在早期至關重要的情況下明確處理Bipa訴訟的能力。
這鮑威爾決定
在鮑威爾,學生提起訴訟DePaul大學,聲稱它通過使用在線遠程銷售工具來捕獲,存儲和傳播他和其他學生的面部幾何數據數據,而無需提供通知,同意或披露其數據被永久銷毀之前保留了多長時間。
在移交給聯邦法院後,該大學因未能根據聯邦民事規則第12(b)(6)條規定索賠而駁回該訴訟,認為它屬於比帕(Bipa)的金融機構豁免範圍,因此被原諒不遵守法律。該法規第25(c)條所包含的豁免規定,比帕的合規義務“並不以任何方式適用於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的關聯公司,這些義務受1999年聯邦Gramm-Leach-Bliley Act的標題V的影響[(“ GLBA”)[(“ GLBA”)],並在此頒布了規定。”
在駁回訴訟的過程中,大學認為,像所有其他具有聯邦經濟援助計劃的大學和大學一樣,它是GLBA標題V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其實施規則。 GLBA將金融機構定義為“任何正在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
為了支持解僱,大學指出,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教育部(DOE)都認識到,高等教育機構(例如本身)被認為是GLBA下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其在其下頒布的法律和規則。特別是,DOE在2020年發布了公共指導,重申,GLBA要求金融機構擁有隱私保護。同樣,FTC還發布了指導,表明它認為該校是金融機構,在這些機構中,這些機構大量從事向消費者提供貸款的資金。
法院同意大學的意見,認為這一推理令人信服。法院特別指出,它發現了FTC的立場,該立場是在GLBA下具有執法和規則授權的時候發表的,尤其是有說服力的,因為它證明了對法規的長期,一致,良好的解釋,其任務是該法規的要求。法院還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消費者財務保護局(CFPB)在2010年對GLBA的規則制定授權,並已採用並重新發布了FTC最初頒布的隱私規則,為結論提供了額外的支持,即結論是高等教育機構是GLBA的金融機構。
法院隨後將注意力轉移到了當事方關於大學解僱動議的證據上,包括大學與DOE的參與協議,該協議確認大學“參與學生援助和貸款資金”。法院認為,這一證據確立了大學參與聯邦學生援助計劃的參與及其向消費者提供直接貸款,這使其成為遭受GLBA標題V的金融機構,並免於BIPA。
最後,法院還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其他許多決定達到的確切結論是,比帕第25(c)條規定的豁免適用於高等教育機構,這些機構大量從事金融活動,例如進行或管理學生貸款。Duerr訴Bradley Univ。,第21 CV 1096、2022 US DIST。 Lexis 86640(CDIll。3月10日,2022年);Doe訴Unive Northwestern。,第21 CV 1579號,2022年美國區。 Lexis 85750(ndIll。2月22日,2022年2月22日);Doe訴Elmhurst Univ。2020 L 1400號(Ill。Cir。Ct。DupageCnty。2021年11月18日);Feev。 Ill。 Inst。技術。,第21 CV 2512號,2022年美國區。 Lexis 125581(nd Ill。2022年7月15日)。
最終,由於向法院提出的材料顯示,該大學參與了聯邦學生援助計劃,表明第25(c)條的豁免申請了豁免,因此法院批准了大學的動議,以偏見。
分析和外賣
Bipa的金融機構大致超出了傳統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首先,第25(c)節可能僅適用於金融機構。鮑威爾,但是,證明豁免範圍遠遠超出了傳統的銀行實體。具體而言,任何受GLBA隱私要求(通常稱為財務隱私規則)約束的實體均屬於第25(c)條的範圍,並可以利用豁免作為BIPA級訴訟中的完整辯護。
對於面臨越來越多的BIPA責任敞口的被告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GLBA下的金融機構的定義非常廣泛,涵蓋了任何正在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除其他活動外,這些活動包括貸款,交換,轉移,投資於他人或保護金錢或證券;提供財務,投資或經濟諮詢服務;以及承銷,交易或建立證券市場。
確保根據第25(c)條尋求解僱的動議得到足夠的被告特定證據的支持
話雖如此,BIPA訴訟中提到的被告將無法僅僅是因為他們是GLBA監管的實體,因此無法從階級訴訟中撤消訴訟。取而代之的是,他們必須能夠清楚地確定GLBA對其運營的適用性,進而使他們有權援引第25(c)條的豁免。這項任務在與早期動議解僱有關的情況下尤其重要,在法官可以考慮其裁決中可以考慮的證據范圍。
例如,在Patterson訴回應公司,第20 cv 7692,2022 US DIST。 Lexis 51991(2022年3月23日生後),法院否認被告根據豁免金融機構的豁免動議被解僱的動議,因為被告僅依靠FTC所做的一般聲明,認為大學是金融機構,他們是金融機構,他們在其中大量從事貸款資金。重要的是,帕特森被告的全部論點只是假設這些FTC聲明規定了該問題是否屬於第25(c)條豁免的範圍。但是,被告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表明大學本身向消費者捐款。因此,法院裁定,它無法根據被告提出的“可疑”基礎駁回BIPA訴訟,從而否認了其駁回動議。
相反,在鮑威爾,該大學通過附上司法上值得注意的文件來支持其解僱動議,表明其參與需要GLBA合規性的聯邦學生援助計劃。法院發現,這一證據確立了該大學作為金融機構的地位,而GLBA的含義又必須駁回對其提出的BIPA索賠。
因此,根據第25(c)條的豁免,根據其作為金融機構的地位尋求駁回BIPA訴訟的被告必須確保其動議得到適當的支持,並獲得足夠的證據,以允許法院允許BIPA財務機構的豁免適用於被告人在特定的活動中適用於最大程度地提高一項動作效果的特定活動。
關於作者
大衛·J·奧伯利(David J. Oberly)是辛辛那提辦公室的律師Squire Patton Boggs LLP以及該公司全球數據隱私,網絡安全和數字資產實踐的成員。大衛的實踐專注於諮詢和向客戶提供有關廣泛的生物識別隱私,人工智能以及數據隱私/安全合規性和風險管理事務的建議。他可以接觸到[email protected]。
免責聲明:生物識別更新的行業見解是提交的內容。這篇文章中表達的觀點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生物識別更新的觀點。
文章主題
生物識別數據|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生物識別技術|數據保護|大衛·奧伯利(David Oberly)|訴訟|遠程處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