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法庭上的一名法官命令一名婦女在當局獲得搜查令迫使她解鎖智能手機後,在iPhone上使用指紋。
該婦女被確定為29歲的Paytsar Bkhchadzhyan,據稱其男友是亞美尼亞幫派成員。 iPhone是從格倫代爾(Glendale)的一所房屋中扣押的,檢察官希望與身份盜用案件有關訪問智能手機的數據。
據《洛杉磯時報》報導,聯邦調查局因涉嫌身份盜竊而逮捕了BKHCHADZHYAN,這名婦女沒有辯護,並最終於2月25日被判刑。
搜查令
根據監獄記錄和法院文件,該婦女被拘留45分鐘後發布了搜查令。然後,聯邦調查局的特工使Bkhchadzhyan用手指在電話上按下手指。
雖然警察確實是根據有效的逮捕令搜查了電話的,並且即使未經法官的事先許可,也可以強迫被拘留的人提供指紋,但有法律專家說,在這種情況下提供指紋可能是一種自我提示的形式。
“這與指紋和生物識別讀取器無關,”說代頓大學的法學教授蘇珊·布倫納(Susan Brenner)。 “那部手機的內容,其中很多都與她有關,其中很多可能是罪名。”
到目前為止,Glendale案件是同類情況的第一個案例,其中法官已下令使用指紋解鎖設備。
反對自我構罪
關於案件的爭論圍繞著關於在設備上施加手指是否可能違反第五修正案的概念的論點,該修正案保護被告免受自我罪名。
布倫納補充說,一旦一個人解鎖了手機,這也表明該人可以控制它。她將該法案與回家並拿出紙質文件進行了比較。在這種情況下,打開電話類似於製作文檔。
其他人則認為,將手指按在手機上純粹是一種體育鍛煉,與使人說出他們的想法大不相同,這通常是執行法律的探測過程。
簡而言之,法官可能無法強迫一個被拘留的人揭示他的iPhone密碼,如果一個人想行使自己的權利反對自我罪名。但是,在使用手指時,情況可能並不相同,這只會產生身體上的聯繫,並且“超出了思想的控制”,如果這就是他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