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北部地區的一位法官說,警察不能強迫人們用他們的智能手機解鎖臉或手指因為這是對第五修正案的侵犯,該修正案堅持反對自我罪的權利。
法院裁定闡明了長期以來的執法人員有力地懷疑在搜索程序中解鎖其小工具。其他聯邦法官此前裁定,儘管有規則,他們不能向人們施加壓力密碼和密碼。
指紋,臉,虹膜解鎖
坎迪斯·韋斯特莫爾法官否認來自Facebook勒索案件的奧克蘭財產的搜查令。犯罪嫌疑人要求受害人付款,或者“令人尷尬的”視頻將在互聯網上進行巡迴演出,因此警察想突襲兩個所謂的罪魁禍首所在的地方,並有信號來檢查現場每個人的小工具,即使這意味著要與它解鎖它臉,指紋或虹膜。
法官解釋說:“如果一個人因為這是一種證明通信而被迫提供密碼,則不能強迫一個人提供一個人的手指,拇指,虹膜,臉部或其他生物識別功能來解鎖同一設備。”
警察拒絕犯罪嫌疑人的搜查令
此外,法官看到逮捕令為“超越”,因為它尋求許可在房屋上強行檢查所有設備,並且只有兩名嫌疑人。儘管韋斯特莫爾(Westmore)發現警察可能有理由搜查,但地方法官拒絕了該逮捕令,並表示如果警察只針對嫌疑人及其小工具,則可以重新提交。
韋斯特莫爾(Westmore)解釋說,用於解鎖智能手機和其他小工具的面部,指紋和虹膜屬於“證詞交流”,這與其他裁定相矛盾,這些裁定僅說密碼和密碼屬於此類別。法官爭辯說,它不僅限於“口頭或書面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