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弗吉尼亚州刑事法院案件中,被告的手机可以提供宝贵的证据,法官裁定,刑事被告可以被迫向当局提供指纹,以允许警察打开并搜查他们的手机。
根据弗吉尼亚人的报告,巡回法院法官史蒂文·弗鲁奇(Steven C.
另一方面,个人的密码被认为是知识或“证明”由于第五修正案禁止强迫自我犯罪,因此不能被迫透露一个人。
这意味着无法解锁用指纹和密码保护的手机。
尽管经常在调查中使用指纹,但它们直到最近才被用作锁定设备的一种希望保持私人的方式。而且,即使使用密码或指纹解锁设备似乎在功能上也可能相似(指纹似乎不太容易被妥协),但法院可能会更轻松地使用指纹访问受保护的设备。
在律师Marcia Hofmann的文章,她提到假设的例子由最高法院提供的,该法院显示了第五修正案如何应用于物理和虚拟锁的差异。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包含有罪证据的安全性的钥匙,但是他们不能强迫某人将组合泄露为组合锁。
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应根据第五修正案进行保护,但这肯定对个人的隐私构成了一些怀疑,因为他们仅在手机上使用指纹和其他生物识别验证,这可能会损害生物识别技术的采用。但是,它还可以强调将生物识别认证与基于知识的身份验证相结合以创建真正的私人设备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