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一批推定的消费者说,Google不能持续诉讼,以提起联邦法官最近拒绝驳回声称其面部映射技术违反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法的一部分。法律360。
此举是在Google要求Edmond Chang法官的三个星期内出现的扭转他的决定允许集体诉讼指责Google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PA)。
这位科技巨头认为,BIPA是否实际上适用于从照片中得出的面部几何扫描中得出的信息,该问题应立即由第七巡回法院审查。
但是,推定的班级表示,Google对中间上诉的要求令人信服,特别是基于Chang法官在决定拒绝驳回此案的信息中提供的信息。
推定的班级写道:“被告说,法院应证明该问题的中间上诉,并在诉讼中保持待诉上诉。” “被告这样说,而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任何相互矛盾或矛盾的决定。实际上,被告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没有证明任何真正的意见差异。被告的动议的独自依据 - 公司对BIPA的解释是正确的,而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而法院是错误的 - 明确的证明是对立即呼吁的认证,即在上诉法中[呼吁律法] [上诉法]。
Google在上周的动议中质疑Chang法官是否在满足认证非决赛裁定以立即上诉的标准方面是否已正确定义了“生物识别标识符”。
在BIPA下,收集生物识别数据的组织有义务在开始收集数据之前通知人们有关实践的信息,并发布一个时间表以删除数据。
该法规将生物识别标识符定义为“任何个人特征的任何个人功能,包括指纹,虹膜扫描,DNA和“面部几何”等,以及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例如“基于任何人的生物识别符捕获,转换,存储或共享的任何信息,用于识别个人。”
2月27日,张法官发布了一项裁决,允许伊利诺伊州居民林德贝斯·里维拉(Lindabeth Rivera)和约瑟夫·魏斯(Joseph Weiss)对Google进行集体诉讼,因为据称使用面部识别来创建照片中的脸部模板,这是对BIPA的侵犯。
魏斯说,他将自己的图像上传到了该公司随后使用的Google照片帐户,而里维拉则声称她没有Google照片,另一个人上传了Google使用的照片。
Google认为,所谓的面部模板没有根据BIPA中概述的定义视为“生物识别标识符”,因为它们是从照片中提取的,表明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Google在伊利诺伊州内部违反了Bipa违反了BIPA覆盖Google Photoge Tophate Togaim of Google Photoge Tectoch Togey of US Conscritation of US Conscorts of Us Conscrite of Bipa cosection of Google posection of Google posection of Google posection of Google posection。
推定的班级周五回应说,Google在要求中间上诉的要求中只是“抓住稻草”,尤其是当该公司以Chang法官的命令中提及几页的几页作为所谓的不同意见基础的所谓证明。
原告说:“那是荒谬的。” “意见的长度归因于法院的信念,毫不犹豫,结论是BIPA适用于从照片中收集的照片中收集的面部扫描,这是在面对面或任何其他来源收集的面对面扫描……因此,意见的长度代表了法院的深度与被告的解释分歧,而不是任何问题,也不是任何问题,而不是斗争或与之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