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大麦克风丑闻
- 1.打印机和墨水价格过高
- 2. 数字文件的保护
- 3.计算机操作系统搭售
- 4. 无法比较产品或服务
- 5.私人复制的报酬
- 6、ADSL套餐的增加
- 7. 不可持续的爆炸式增长
- 8. 乐显示端口
- 9. Windows Vista 及其问题
- 10. 两路高清视频支持
同意向艺术家赔偿因复制其作品而造成的损失。您仍然需要拥有复制权……自 1957 年以来,以及 1992 年通过知识产权法颁布的有关文学和艺术财产的法律,可以复制或复制艺术作品以供严格个人使用。
当时没有确定与缺口相关的经济补偿。直到 1985 年,朗法才成立了一个负责确定私人复制报酬的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是盒式磁带
音频和视频,这种税收在数字媒体上顺理成章地减少了。必要且完全合理的报酬,但在几年内不再有任何限制,因为将私人复制和大规模盗版的收入损失合并起来。(点对点),阿尔比斯委员会很兴奋。一张简单的空白DVD需要1欧元多,
30 GB 硬盘播放器 20 欧元,
一切顺利并且价格非常高。这一倾向促使委员会的工业学院
将此事提交国务委员会。自今年夏天以来,计算税收的原则受到质疑,这是一种付费方法。因此,委员会将不得不审查其费率。但这一进展只是冰山一角。自2006年以来,法律
与版权管理有关的Davsi,私人复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如今,打破数字保护并处以罚款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如果您购买 DVD 视频形式的电影或
专辑位于受保护的音频 CD 上,您无权制作副本供私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可能复制,为什么要为私人复制缴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