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和其他大型科技公司在每個法律領域都面臨挑戰,從美國國會和州立法機關到外國司法管轄區的聯邦和州法院以及當局。 Google的大多數批評家,元(以前是Facebook),X(以前為Twitter),亞馬遜(Amzn),其他技術巨頭專注於公司的市場行為,並認為他們的業務是反競爭和壟斷的。
這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州檢察長已針對這些強大的互聯網公司提起反托拉斯訴訟。立法者舉行了廣泛的聽證會和 - 反托拉斯法不足以解決這些公司提出的問題 - 尋求針對Big Tech權力的立法變更。
關鍵要點
- 由於擔心其操作是反競爭和壟斷的,因此針對Google和其他大型科技公司提起了反托拉斯訴訟。
- 由於目前的反托拉斯法不足以解決這些公司的關注,因此立法者正在尋求立法變更。
- 俄亥俄州總檢察長戴夫·約斯特(Dave Yost)於2021年對Google提起案件,認為其Google Search的運作是公共事業和/或普通承運人。
- 因此,國家向法院尋求宣告性的判決,即Google搜索是常見的承運人和/或公共事業,因此遵守某些標準和慣例。
大型技術:公用事業或反托拉斯法規
隨著拜登政府和國會的重點是反托拉斯的指導方法來抵制大理工學院的權力,俄亥俄州總檢察長在2021年的訴訟中採取了另一種方法,以打擊谷歌在其在矮人州的運營中所謂的反競爭實踐。
在州法院提起的案件中,總檢察長戴夫·約斯特(Dave Yost)爭辯說Google的Google搜索行動是公開的公用事業和/或普通載體。該州要求法院簽發聲明性判斷Google搜索是一種常見的運營商和/或公共公用事業公司,並禁止與此狀態衝突的特定業務和技術實踐。
公用事業或普通承運人的特徵
根據俄亥俄州法律以及其他州和聯邦政府的法律將業務歸類為公共事業和/或普通承運人規定。
公共公用事業公司是一個為公眾提供基本的,IE,必要的商品和服務(例如電力,電話或水服務)的組織。同樣,通用運輸商運輸商品或服務(例如鐵路,航空公司和電信公司)不在公眾之間歧視公眾。
通常,兩種類型的業務都是壟斷 - 專有特定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通常,建立和運營的昂貴,並且為了提供必要的商品或服務而獲得其獨家地位,以保持一致性和經濟效率。
它們受聯邦,州或某些情況下的本地委員會的監管。由於對公共公用事業和共同承運人的偏愛待遇,其費率的合理性以及其績效的質量和充分性經常受到官員的評估,並通過評論和證詞對公眾進行了審查。
Yost提出的投訴概述了Google搜索(Google Internet搜索引擎的Google搜索操作)的關鍵方面,它認為,這有意偏向Google的分支機構和客戶損害Google的競爭對手。它認為,搜索功能對Google內容的優先級,其優先處理Google的分支機構和客戶以及其納入算法的融合,其性能會隨著使用的增加而自動改善,從而可以防止有效的競爭。
它批評Google搜索顯示搜索結果的方法,投訴指出,該方法將優先級列表到與Google相關的鏈接中,並在“捕獲單擊搜索”中的結果,即,搜索用戶僅在導致Google產品或頁面的鏈接上單擊。
該州將其投訴局限於俄亥俄州的擬議補救措施,並解釋說,Google搜索可以根據用戶的位置提供結果。它強調了Google搜索在俄亥俄州的互聯網搜索引擎中的主導地位:Google搜索在2020年和2021年在該州進行的所有Internet搜索中產生了超過88%的搜索,並且大多數俄亥俄州居民都使用Google搜索。投訴得出的結論是,Google搜索是公眾關注的問題,具有很大的市場能力,並且具有壟斷性。
要求宣告性判決和禁令
具體來說,俄亥俄州要求法院裁定在俄亥俄州的Google搜索中,與其他來源的內容相比,Google必須永久避免不公平地歧視Google自己的內容。
該州尋求永久禁令,以禁止Google從俄亥俄州的Google搜索中放置其產品,服務和網站的放置,而不會為非Google實體提供優先級的平等機會。該州還要求法院永久禁止Google搜索,其中包括在俄亥俄州進行的搜索結果中促進捕獲的單擊搜索的頁面,而無需提供與非Google實體相似的功能。
其他情況
在聯邦法院提起的另一項案件中,俄亥俄州的總檢察長與其他37個州的律師一起尋求對Google所謂的反競爭做法的判決。在要求最終判斷的請求中,原告要求Google被迫從流行的Chrome瀏覽器中剝離自身,以及其他要求將其與Android或其他產品一起使用其位置以促進其自己的搜索功能。
其他公用事業/普通載體理由
俄亥俄州並不孤單認為,Google搜索以及可能其他大型科技公司應被視為公用事業和/或普通運營商。雖然對反競爭和壟斷進行俄亥俄州訴訟的基礎,其他公共事業狀況的支持者敦促對大型技術進行分類,尤其是社交媒體公司,作為共同的運營商,這是完全不同的原因。
這些小組指出,在他同意的意見中Biden訴哥倫比亞大學騎士第一修正案研究所,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建議,Google和其他數字平台將自己拒之門外,就像公共承運人一樣。
89.98%
截至2024年11月,Google搜索引擎的市場份額。
在Facebook和X Corp.禁止唐納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的決定之後,蘋果和谷歌(Apple and Google)從其應用程序商店中佔領了特朗普支持者的一個網站,一些政治保守派促進了共同的承運人分類,以保證言論自由。根據這一論點,公共載體名稱可以防止審查制度,因為禁止常見載體歧視。
包括保守派和自由主義者在內的其他評論員發現這種分析有缺陷。例如,他們認為,當Google和其他公司競爭時,關注“搜索”市場是不合適的數字廣告這些公司目前的占主導地位,甚至是壟斷性的角色可能會受到新工具和企業的挑戰和減少。
反對公用事業/普通載體表徵
一些反審查的倡導者將共同的載體理論作為廢除互聯網公司免疫力的輔助手段,即第230節的保護,這是第三方提供的大多數內容。 ((第230節在《通訊條件法案》中,兩者都保護互聯網提供商免於被視為可能對非法職位負責的出版商,並且還賦予了他們調節可以被視為淫穢,暴力或令人反感的內容的權力。 )
包括保守派在內的其他評論員認為,這些巨頭的競爭對手正在出現,該市場競賽比調節更可取。
目前,與基於反托拉斯原則的立法計劃相比,限制大型技術的公共公用事業或通用運營商方法對互聯網巨頭的商業實踐和結構的威脅似乎要小得多。 FTC對META提起的兩項反托拉斯訴訟的駁回和40多個州提出了對立法努力的重視,以製定反托拉斯規則以遏制大型技術。
對大型技術的主要威脅:反托拉斯
兩黨支持對反托拉斯措施的支持,以規範在線巨頭,即使是由於不同的動機而引起的,也提出了對大型技術的最直接挑戰。越來越多的共識是,Big Tech的權力威脅到機構並要求外部法規構成互聯網巨人的嚴重危機。
誰是技術的五大技術?
技術的“ Big 5”是字母(Google),亞馬遜,蘋果,元(Facebook)和微軟。這些公司是各自領域中最大的參與者,擁有大量的市場份額,發揮了巨大的影響力並具有巨大的市值。
今天最大的壟斷是什麼?
定義和表徵壟斷可能很困難。如今,亞馬遜,元和Google等公司被認為是壟斷的,因為它們的業務運營幾乎影響了所有人,而且很少(如果有的話)真正的競爭對手,使他們能夠對利益相關者和價格發揮巨大的權力。
Netflix是壟斷嗎?
一度,Netflix被認為是潛在的壟斷,因為它在視頻流中陷入了市場。但是,在過去的五年中,該公司看到,隨著新競爭對手的流動,市場份額侵蝕,例如Apple TV+,Disney Plus,Amazon Prime Video和Hulu。
底線
大型科技公司已經能夠控制特定市場的大部分:例如,使用Internet搜索和亞馬遜進行在線購物的Google。監管機構試圖限制這些公司的權力,因為他們發現它們具有壟斷性。
儘管許多立法者尋求針對這些公司的新反托拉斯法律,但其他立法者正在探索新的途徑,例如使某些公司公用事業。結果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