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理的懷疑?
合理的懷疑是法律術語,指的是不足以阻止法官或陪審團對被告定罪的證據。在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必須超出傳統的證明標準。
在刑事案件中,要說服陪審團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罪行罪,因此應被定罪。 “超出合理懷疑”的短語是指提出的證據和檢方提出的論點如此清楚地確立了被告的罪惡感,以至於必須被任何理性的人接受為事實。
如果陪審團不能根據證據表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說,那麼有合理的懷疑,他們有義務返回非統治裁決。
關鍵要點
- 合理的懷疑是不足以阻止法官或陪審團定罪被告犯罪的證據。
- 如果不能毫無疑問地證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有罪的,那麼不應被定罪。
- 每個陪審員都必須走進法庭,認為被告是無辜的,檢察官的工作是說服他們。
- 合理的懷疑僅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因為定罪的後果是嚴重的。
- 在刑事案件中,其他常用的證明標準可能是原因,合理的信念和合理的懷疑和可靠的證據。
了解合理的懷疑
根據美國法律,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告被認為是無辜的。合理的懷疑源於證據不足。如果不能毫無疑問地證明被告有罪,則不應被定罪。判決不一定反映出事實,它們反映了所提出的證據。被告的實際純真或罪惡感可能是一個抽象。
除了合理的懷疑之外,任何法院都使用的最高證明標準,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接受。它僅在刑事案件由於定罪的後果是嚴重的,因此犯罪定罪可能會剝奪被告的自由甚至生命。
合理懷疑的概念在美國憲法。但是,美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對無辜者定罪要比讓有罪的人自由自由更糟糕。被指控的人被認為是無辜的,直到被證明有罪。因此,舉證責任落在起訴上,以證明其案件毫無疑問。
重要的
僅僅在刑事案件中才需要證明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據,因為潛在的處罰是嚴重的。
信念與確定性之間的差異
陪審員認為被告是罪犯,但不能確定他們犯下了他們被指控的特定罪行並不確信並不罕見。這還不足以發現被告有罪。
合理的懷疑來自確定性而不是信念。在生活中的許多情況下,信仰和本能很重要,但如果不是基於事實,則不能用來定罪被告。
不合理的懷疑
合理的懷疑標準迫使陪審員在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時忽略被認為是不合理的疑問。不合理的懷疑通常是由於不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可能解釋被告的行為並導致免除的可能性不足以使被告無罪。
剝奪證據
在刑事審判中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也可能會對被告是否犯下犯罪引起合理的懷疑。被告的團隊不應比檢察官的團隊更加懷疑。每個證據都應得到相同的考慮。這對於被告沒有這樣做的任何合理懷疑,無論多麼小,這都是無罪釋放的理由。
其他證明標準
在刑事案件中,其他常用的證明標準是:
- 可能的原因:在第四修正案中發現的一項要求不僅僅是懷疑犯罪嫌疑人在逮捕,進行搜查或送達逮捕令之前犯了罪。
- 合理的信念和合理的懷疑:警察的合理推定是犯罪是,或將要犯下的。這不僅僅是一個直覺,而且比可能的原因少,它用於確定警官決定採取行動的合法性。
- 可靠的證據:被認為值得在法院和陪審團中出示的證據。
同時,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包括:
- 明確而令人信服的證據:法官或陪審員得出的結論是,一方提出的案件的事實很有可能代表真相。在某些民事案件中使用了清晰可信的證據的標準,並且可能出現在刑事案件的某些方面,例如關於被告是否適合接受審判的決定。該語言出現在美國的幾項州法律中。
- 證據的優勢:雙方都提出了案件,一方似乎更有可能是真實的。大多數民事案件都需要“大量證據”,因為這是較低的證明標準。
純真的推定
刑事司法系統試圖發掘真相,定罪,並讓無辜者自由行走。為了使這項工作,每個陪審員都必須走進法庭,認為被告是無辜的。
“更好的是,有100個有罪的人應該逃脫,而不是一個無辜的人應遭受的痛苦。” - 本傑明·富蘭克林
這種推定要求陪審員具有持懷疑態度的思維方式,必須在達成有罪判決之前就必須克服。陪審員必須不僅要相信某事或受到偏見的影響。他們必須查看起訴人提出的每一個證據,以懷疑。
為什麼合理的懷疑很重要?
合理的懷疑標準旨在減少無辜者被定罪的機會。刑事案件可能會導致巨大的定罪,包括死亡或無期徒刑,因此,只有在陪審員對自己有罪的證據中100%充滿信心的情況下,才應對一個人起訴。
您如何證明合理的懷疑?
陪審員必須走進法庭,認為被告是無辜的。存在合理的懷疑,除非檢方能夠證明被告有罪。這可以通過提供證據並邀請人們在展位上作證來實現。
三個證明負擔是多少?
刑事案件的三項證明是“毫無疑問”,“可能的原因”和“合理的懷疑”。
懷疑和合理懷疑之間有什麼區別?
當它與證據或沒有證據相關聯時,疑問可以被認為是合理的。同情或偏見並不是有疑問的合理理由。
底線
合理的懷疑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標準,它致力於防止無辜者因他們沒有犯下的罪行而被定罪。如果沒有合理懷疑被告有罪的情況下不能證明這一點,那麼不應將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