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被指控違反了有關使用面部識別技術和照片共享的2008年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已成為最新的技術公司。
伊利諾伊州法規要求收集生物識別數據的公司在收集數據之前將其通知人們有關該實踐的信息,並發布一項時間表以破壞信息。
該法規將生物識別標識符定義為“個人獨有的個人特徵,包括指紋,虹膜掃描,DNA和“面部幾何形狀”等,並將生物識別信息確立為“基於人的生物識別識別者,用於識別個人的生物識別者”。該法律允許每種故意違規賠償$ 5,000,每種過失違法行為賠償1,000美元。
一名名叫林德貝斯·里維拉(Lindabeth Rivera)的芝加哥居民於3月1日在芝加哥聯邦法院提出了集體訴訟投訴。該投訴類似於去年6月和8月在芝加哥聯邦法院提出的索賠Shutterfly和Facebook關於在數字照片共享和社交媒體中使用面部識別技術的使用。
一月份,伊利諾伊州的聯邦法官駁回了訴訟挑戰Facebook對面部識別軟件的使用,並評論說:“因為原告沒有聲稱Facebook針對伊利諾伊州居民所謂的生物識別收集活動,因此伊利諾伊州居民可以使用其網站來訪問其網站,但並未賦予Facebook特定管轄權。”
同月,伊利諾伊州的另一名聯邦法官允許對Shutterfly Inc.的訴訟繼續儘管該公司聲稱其標記軟件不會打破州隱私法。 Shutterfly認為,《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與“照片和從照片中收集的任何信息”無關,因為它們“不能是生物識別標識符”。
根據里維拉的抱怨,據報導庫克縣記錄, Google's cloud-based Google Photos service has “created, collected and stored” millions of “face templates or face prints from millions of Illinois residents, many thousands of whom are not even enrolled in the Google Photos service. Google creates these templates using sophisticated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that extracts and analyzes data from the points and contours of faces that appear in photos taken on Google Droid devices and uploaded to the cloud-based Google Photos service.
投訴說:“ Google提取的每個面部模板都是特定個人所獨有的,就像指紋或語音紋理獨特地識別一個人一樣。”由於該服務的功能無需尊重任何人是否擁有Google Photos帳戶,因此該公司沒有根據BIPA指南履行其義務,以通知非用戶的“特定目的和期限”,其生物識別標識符或信息將被收集,存儲和使用,也沒有從任何個人那裡獲得書面釋放。 …Google沒有識別其保留時間表的書面公開政策,也沒有永久破壞非用戶的生物識別標識符或信息的準則。 ”
里維拉(Rivera)已要求法院進行集體認證和陪審團審判,並授予BIPA的法定賠償和律師費,以及要求Google遵守該法案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