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確保其使用生物識別技術的考慮因素是負責任和道德的,首先要評估該技術是否真正需要,如果答案是“是”,則在實施後繼續進行。這種強調謹慎和謹慎的政策制定是網絡研討會的中心主題生物識別更新週三。
演講中有代表學術,商業和法律社區的專業人士的全明星陣容。
斯蒂芬妮·舒克斯(Stephanie Schuckers)博士CITER主任指出,生物識別驗證通常具有與遠程身份證明不同的風險。因此,涉及企業做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系統體系結構的決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應用程序。
伊莎貝爾·穆勒(Isabelle Moeller)生物識別學研究所的首席執行官觀察到,即使首先考慮政策,該研究所都建議三種生物識別法則,企業經常低估了正確的第一步所需的資源投資。
大衛·奧伯利(David Oberly)Baker Donelson的數據保護,隱私和網絡安全實踐領導的生物識別團隊指出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最近的注意生物識別技術作為一個例子,說明了美國的監管格局如何轉移。他說,儘管如此,計劃生物識別的部署以道德規範是朝著法律和法規合規努力的最佳方法。
傑里米·格蘭特(Jeremy Grant)Venable技術業務策略董事總經理說,生物識別技術的倫理失敗的重要例子,例如最近執法實例,是實施者無法通過部署細節充分考慮的結果。他還認為,在許多情況下,諸如自拍生物識別技術驗證的應用程序實際上比遺產方法更公平,例如,使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
小組成員還探索了與數據存儲有關的問題,激烈的民事訴訟損失以及可幫助企業在討論期間應對負責任生物識別部署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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