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正在爭論伊利諾州《生物辨識資訊隱私法》的修正案是否適用於目前法院審理的案件,該修正案將每個生物辨識過程的責任限制為一項。
州立法者今年稍早修訂了 BIPA,明確指出重複掃描完全相同的類型。
現在,兩起案件的原告已提出動議,要求聯邦法院駁回此變更適用於所有尚未解決的案件的裁決。這項裁決是由伊利諾伊州北區法官埃蘭妮·E·巴克洛 (Elanie E. Bucklo) 上週做出的,法律360報告。
單獨的訴訟涉及薩伯特公司,一家食品服務公司和維京供應網灑水噴頭零件經銷商指責這些企業在掃描員工指紋以進行生物識別時間和出勤追蹤時違反了 BIPA 的知情同意要求。
巴克洛裁定,該修正案適用於她主持的針對中央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上述兩家公司都辯稱同樣的標準適用於它們。這意味著潛在的損失不符合聯邦多元化管轄權的 75,000 美元門檻,因此應駁回訴訟。
兩起案件的原告均辯稱,五個州法院的判決與巴克洛的判決不同,必須予以考慮。
兩家公司回應稱,這些決定“好壞參半”,原告則反駁說,他們的說法“不准確且具有誤導性”。原告辯稱,自 10 月以來發布的裁決中有四項是「有說服力的合理裁決」。
解釋上的差異來自巴克洛的論點,即修正案是為了回應來自州最高法院,因此適用於此後的所有案件。該修正案不包括指定其追溯適用的語言。
可能會提出進一步的動議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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