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最高法院裁定,法國員工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也有權尊重其私生活,這尤其意味著保密。
電子郵件通信。六年後,最高法院作出裁決
再次確認第一個建國判斷
尼康說停下來。在 2002 年 11 月 The Phone House 公司與前僱員 Christopher B. 之間的一起案件中,該公司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被解僱,最高法院社會法庭回憶道'那個他
雇主無權讀取使用員工工作所使用的 IT 工具發送或接收的個人訊息。。
無論如何都要註明提及“個人”
該法庭於 6 月 6 日作出的第二份判決確認了“電子郵件的隱私”。在 Eliophot 公司與前一位公司之間的糾紛中
發送電子郵件的員工“被描述為侮辱和蔑視他的上級”對他的一位同事來說,法院認為他是
“當事人的個人生活”。此外,該訊息沒有 '對公司造成嚴重的客觀幹擾,不能構成
解僱儘管有判例法,網路權利論壇 (FDI) 還是建議員工在訊息主題中註明「個人」一詞:'因此,該員工標記了他的
希望該訊息被視為個人信件,受到信件保密的保護,這意味著他的雇主將無法閱讀其內容。 '
可以使用電子郵件解僱員工
但員工不應該想像他們可以透過電子郵件交換任何東西,尤其是機密的專業資訊。新訴訟法第145條
民間社會明確指出:「如果在任何審判之前有正當理由保留或確立解決爭端所依賴的事實證據,則可以採取法律上可接受的調查措施
應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經動議或在簡易程序中下令。 '換句話說,公司在採取法律行動後,完全可以利用員工的電子郵件來解僱他們。最高法院在反對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被解僱的僱員的案件中
Datacep公司證實了這一點。在這個具體案例中,員工與公司外部的人保持通信,以創造一家與其雇主競爭的公司。後者記下了電子郵件
這名僱員為自己辯護,並引用了對私人信件的尊重。最高法院 5 月 23 日的判決駁回了這項要素,'期望尊重生命
只要法官認為他所下令採取的措施有正當理由,並且僱員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的障礙,
是保護請求方權利所必需的。因此,電子郵件是私密的,但僅限於一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