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已经认可了使用自愿行为守则供公司利用的行为守则,以维持面对新兴面部识别技术,以维持隐私,大厅集团宁愿通过执行隐私措施的立法。
“虽然自愿行为守则是保护生物识别信息免受剥削和滥用的重要一步提交给美国商务部的声明。
ACLU一直与商务部合作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为了制定一项自愿行为守则,指定《消费者隐私法案》在商业环境中如何适用于面部识别技术。公民自由游说团体在提交的意见中发表了评论。还邀请其他利益相关者团体提交可以纳入自愿行为守则的拟议原则。
专注于个人控制,可能在以后的代码中纳入的其他提出的原则包括:
- 为消费者提供有关面部识别技术和相关数据何时使用的适当选择。 (通过ACT和NetChoice提交)
- 只要让消费者意识到其使用,就可以允许企业对其物业使用面部识别。 (由TechFreedom提交)
- 确保实体在使用面部识别系统或面部印刷之前以未经现有同意涵盖的方式获得知情的书面同意。当个人同意将面部识别系统用于一个目的时,一个实体可能会从该人使用该人以作为次要目的使用。但是,该实体可能不会迫使个人给予该同意。个人可以随时撤回同意。实体可能不会使用面部识别系统来确定个人的种族,颜色,宗教,性别,国籍,残疾或年龄。 (由ACLU提交)
- 除非出售或共享信息的知情,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出售或共享面部识别系统操作的面部印花或任何信息。 (由ACLU提交)
- 公司必须使个人撤回其面部识别数据,例如通过删除同意书的突出链接,使其方便且易于访问。 (由ACLU提交
有关拟议原则的完整列表下载NTIA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