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J·奥伯利(David J. Oberly),生物识别隐私与数据隐私律师
最近,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在一项审理的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中发布了一个明显的决定(比帕)涉及Meta Platform,Inc。的集体行动纠纷((元)及其据称使用其用户的语音录音Delgado诉Meta Platform,Inc。,第23号CV 4181,2024 WL 818344(ndcal。2024,2024年2月27日)。
这德尔加多决定说明了公司因涉嫌与BIPA不合规的范围所面临的广泛接触范围,以及在开始昂贵的发现之前,驳回生物识别集体诉讼的挑战和复杂性。同时,该决定提供了几个有价值的教训和外卖,可以利用这些课程来减轻BIPA集体诉讼的风险,并且如果公司在BIPA诉讼中发现自己命名,则有力地捍卫和击败了差不多或有价值的Bipa索赔。
决定
使用Meta提供的功能时输入声音的用户Facebook平台和Messenger应用程序,除其他外,要指示短信,拨打音频通话,并发送录音,对Meta提起诉讼,认为社交媒体公司将她的音频转换为语音印刷,然后使用她的语音印刷,而不遵守BIPA的要求。梅塔(Meta)因驳回诉讼而提出:
- 根据其服务条款中包含的法律规定,原告无法维持可行的BIPA主张;
- 原告没有合理地声称Meta收集了她的语音印刷,而不是她更普遍的语音录音。和
- 投诉未能合理地指控违反BIPA第15(c)条的交易禁令或法律第15(e)条的安全要求。
法院驳回了梅塔的大多数论点,但批准了部分驳回的动议。
法院在其裁决中驳回了梅塔(Meta)的论点,即元人服务条款中包含的法律规定的选择 - 指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将管辖当事方之间引起的所有争议,作为BIPA对此主张的BIPA声称的完整律师。这样一来,法院严重依靠一系列先前的BIPA裁决,拒绝执行合同选择法律规定,而论坛国家对法律规则的选择需要适用第187条(第二)法律冲突。
法院还拒绝了梅塔(Meta)的论点,即该投诉未能合理地声称该公司在BIPA下收集了“语音印刷”,而仅牵涉到伊利诺伊州法律不管辖的语音记录数据。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原告根据有关指控的指控充分指控了语音印刷:(1)与通过音频输出创建的语音识别用户识别用户识别的方法有关的专利; (2)该公司的美国州隐私声明,其中包括通知用户META可以使用录音来识别用户的披露,并可能收集用户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当您使用相关功能时可用于识别您的语音录音。”
这德尔加多但是,法院确实发现原告未能提出足够的指控来指控对BIPA第15(c)和15(e)条的合理违反。在这里,法院认为原告只声称元数据使用生物识别数据来改进其技术,从而提高了产品的有效性并使其在商业上更有价值,这不属于对第15(c)节交易禁令的合理违反。法院还发现,原告对梅塔(Meta)曾经(并且可能再次受到网络安全攻击)的指控并不合理,因为该公司违反了生物识别数据安全性的任何行业范围内的护理标准,这对于维持可行的第15(e)条索赔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法院批准了梅塔(Meta)驳回第15(c)条和第15(e)条的动议,但没有偏见,并请假原告进行修改。
分析和要点
选择法律作为BIPA集体诉讼的辩护
来自德尔加多与法院关于梅塔选择法律辩护的裁决有关。根据加利福尼亚的法律选择,德尔加多法院被要求应用法律冲突重述(第二)第187条中规定的原则。采用重述方法,法院拒绝了梅塔(Meta)为执行当事方合同中包含的法律规定的努力。迄今为止,所有其他BIPA争议要主张法律辩护的选择,都导致了相同的结果,即论坛国家遵循重述方法。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作为一般规则,将法律作为对BIPA阶级诉讼的辩护的选择很可能在遵循重述方法的司法管辖区中不可行,因为重述分析规定,由于伊利诺伊州法律必须在BIPA纠纷中适用于伊利诺伊州,由于伊利诺伊州的基本政策,其公民在其生物中保护其Bipa的隐私权。
但是,重要的是,论坛状态确实不是遵循重述方法 - 但要遵守一个有利于选择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的一般规则 - 被告可能能够完全解雇BIPA班级诉讼的全部。这正是发生在Thakkar诉Proctoru,Inc。,642 F. Supp。 3d 1304(ndala。2022)。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由于当事各方选择法律规定(前提是阿拉巴马州法律是要统治所有争议),根据阿拉巴马州选择法律规则的选择,可以执行原告,因此原告无法说明可以将救济作为法律和法律问题所授予的救济的可行索赔,并需要在其整体上驳回全体诉讼,以便将其予以驳回。和偏见。值得注意的是,阿拉巴马州不遵循重述方法,而是遵守一般规则,即这种合同选择法律规定是有效且可以执行的,除非它们反对阿拉巴马州的公共政策。
正如许多读者所知道的那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法律规定的选择用来弥补BIPA班级行动。话虽如此,公司需要充实许多细微差别,以最大程度地说,如果在BIPA诉讼中出现了需要,他们的合同选择法律的选择将被视为可执行,包括在法律选择方面选择的法律规则选择的律法规则,包括律法条款的选择。因此,公司应与经验丰富的生物识别律师协商,以协助审查和起草合法的法律合同语言选择,这将使他们处于最佳位置,以利用法律辩护的选择,以便在必要时处理BIPA纠纷。
包含在“生物识别标识符”和“生物识别信息”术语中的数据范围
另一个主要收获德尔加多关于BIPA的目的,与法院对构成“生物特征识别剂”或“生物识别信息”的讨论有关。
寻求解雇德尔加多梅塔(Meta)辩称,语音纹理(一种列举的生物识别标识符形式)并没有根据投诉中的指控而涉及,因为原告未能指控Meta实际上使用收集的语音录音确定了她。法院拒绝了这一论点,而同意分析BIPA的案件,其中法院将生物识别标识符定义为个人的数据,是个人独有的数据可以使用识别某人,而不是作为数据被使用识别某人。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原告无需明确指控被告实际上是用过的他们的生物识别数据以确定其身份。相反,所需的一切都是被告收集的生物识别数据使被告的指控有能力的确定原告(和其他班级成员)身份。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私人实体已经收集了个人的面部几何形状,语音识别或其他形式的生物识别标识符/信息,并且还具有该个人的其他个人信息,以确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个体的身份,该数据由BIPA和BIPA调节,并触发了BIPA和该数据的调节,并触发了与该部分合规的合规性。
第15(c)条违规范围
这德尔加多决定还提供了关于BIPA第15(c)条要求的范围和轮廓的宝贵见解。
第15(c)条禁止私人实体从生物识别剂或生物识别信息中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利。认为德尔加多法院解释说,第15(c)条通过两个组成部分调节交易:(1)共享或给出了生物识别数据的访问; (2)作为该访问的回报,实体获得了有价值的东西。第15(c)节确实如此不是但是,需要直接销售生物识别数据。
例如,可以将生物识别数据集成到产品或服务中,以使消费者必须使用产品/服务访问生物识别数据,因此可以满足第一个组件。至于第二部分,“否则利润”一词不仅限于金钱利益。取而代之的是,第15(c)条禁止生物识别数据的商业传播以获得某种收益,无论是否金钱。
这德尔加多法院进一步解释说,那些法院发现了合理的第15(c)条违法行为,涉及被告,向第三方提供了获取数据的访问权,或者向大量纳入生物识别数据的产品提供了访问,以换取考虑。例如,在一个案件中,法院发现,在原告的指控支持以下推论的情况下,存在第15(c)条的主张,即生物识别数据本身已被纳入被告的产品中,以至于通过销售该产品,它正在商业传播生物监测数据。在另一种情况下,被告创建和出售了从原告照片中生成的生物识别信息数据库的访问,这是第15(c)条违反第15(c)条的有效基础。
在德尔加多但是,法院裁定,原告没有指控任何与以前发现合理违反第15(c)条相似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第15(c)条未能根据《联邦民事法规》第12(b)(6)(但请假)索赔。
作为第15(c)条主张的一般规则,共同指控一家公司不足以指控一家公司使用生物识别数据来改善其技术,从而提高了产品的有效性并使其更具商业价值。此外,第15(c)条索赔也可能容易受到攻击,并因未能陈述索赔而被解雇 - 原告没有声称:(1)任何产品都是从其生物识别数据中创建的; (2)被告销售包含其生物识别数据的产品;或(3)被告如此将原告的生物识别数据纳入其技术中,以至于其产品的销售必然构成销售对原告的生物监测数据的销售。
在恳求阶段取消BIPA的困难(动议解雇)
最终的关键要点德尔加多与被告在诉状撤离BIPA集体诉讼中所面临的挑战有关(IE,驳回动议)。
迄今为止,BIPA争端在诉讼开始时很难被击败,这归因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对原告的含糊不清的尊重,通常是裁定驳回动议时的结论指控,以及法院愿意以对Bipa的法定语言的态度,他们以一种有利于原告的法定语言来解释Bipa的法定语言。
不仅如此,被告在诉状阶段就面临艰苦的斗争,因为法院仅在裁定驳回动议时仅考虑申诉中提出的指控。同时,法院被排除在给予任何考虑实际的争议的基本情况,例如被告的技术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
德尔加多举例说明了BIPA被告面临的这些挑战。梅塔(Meta)在解雇的动议中提出了几个合理的论点,说明为什么投诉没有暗示对语音印刷的收集或使用,或者在任何其他方面都对bipa进行了收集或使用。法院拒绝考虑驳回动议的裁决。取而代之的是,在重申其要求将原告申诉中所述的所有事实指控视为真正的所有事实指控并提出原告有利的所有合理推论之后,法院发现原告足够指控梅塔收集了她的语音发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基于与元专利有关的模糊和似乎无关紧要的指控和公司的美国州隐私通知,同时也很容易承认这些相同指控的艰难本质。
因此,为了减轻BIPA集体诉讼风险(即使存在论证,公司对生物识别数据的使用不受伊利诺伊州法律的调节,companies也应强烈考虑采用保守的方法来合规,以满足所有适用的BIPA要求,而在可行的情况下,这是可行的。
关于作者
大卫·J·奥伯利(David J. Oberly)是华盛顿特区贝克·多尼尔森(Baker Donelson)办事处的律师,是该公司生物识别隐私,人工智能以及数据保护,隐私和网络安全实践的成员。被公认为“生物识别隐私空间中最重要的思想领袖之一”Lexisnexis,戴维的实践专注于咨询和向客户提供有关广泛的生物识别隐私,人工智能以及数据隐私/安全合规性和风险管理事项的建议。此外,戴维(David)在诉讼案公司BIPA集体诉讼方面具有深厚的经验。他也是生物数据隐私合规性和最佳实践- 同类的第一篇也是唯一的全长论文,提供了生物特征识别法的全面汇编。他可以接触到[email protected]。您可以在X上关注David@davidjoberly。
免责声明:生物识别更新的行业见解是提交的内容。这篇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生物识别更新的观点。
文章主题
生物识别数据|生物识别剂|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PA)|生物识别技术|大卫·奥伯利(David Oberly)|诉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