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定的條款?
商定的金額條款是保險公司同意放棄共同保險要求的財產保險規定。保險公司將需要由保單持有人符合的財產價值的聲明,作為激活或在政策中包括約定的價值規定的條件。
這種安排通常可用於商業和其他物業。
關鍵要點
- 商定的金額條款是保險公司同意放棄共同保險要求的財產保險規定。
- 商定的金額條款需要簽署的價值聲明或實際現金價值;該聲明詳細介紹了被保險屬性的價值。
- 實際現金價值的計算是通過從替換成本中減去折舊成本來計算的,通過建立預期的壽命並確定剩餘的壽命百分比來確定折舊成本。
- 聲明中列出的值將成為確定策略覆蓋範圍的基礎。
商定金額如何工作
約定金額條款需要簽署的價值觀或實際現金價值。該聲明詳細介紹了被保險屬性的價值。實際現金價值等於更換成本, 減折舊,在損失時。物業可以出售的是有形的價值(這總是比替換成本要少的價值)。
實際現金價值的計算是通過從替換成本中減去折舊成本來計算的,並通過確定預期的壽命,然後確定剩餘的壽命百分比來確定折舊成本。
聲明中列出的值將成為確定策略覆蓋範圍的基礎。保單持有人事先同意了這筆款項,並且無法在以後的日期質疑承保範圍。陳述批准後,保險公司將中止共同保險該政策一年期政策中的條款。
許多類型的保險都有共同保險條款,包括醫療保健,財產和洪水保險。但是,對於所有策略類型,其使用均不相同。
在財產保險中,共同保險適用於保險公司將承保的承保範圍。通常,這是80%,但是一些保險公司可能需要90%或100%的承保範圍,具體取決於建築物的價值,其位置以及政策期間損失的機會。此外,人們傾向於不足以掩蓋其財產或僅覆蓋它們,因為他們最願意支付保費的金額。因此,保險公司將要求保單涵蓋結構價值的規定百分比。
通常,保險公司只有在相當小的索賠時傾向於放棄共同保險。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在總損失的情況下,政策也可能包括豁免。但是,推遲共同保險條款的政策將以較高的保費。
由於共同保險政策要求保險人在承擔任何費用之前支付免賠額,因此保單持有人會提前吸收更多的成本。使用約定的金額條款,如果應發生損失,保險公司將根據約定的價值評估財產。在總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這些條款最有價值。另外,在政策到期日期之前,如果保單持有人希望續訂約定的金額條款,則必須提交更新的價值聲明。
重要的是要注意,這種類型的政策缺乏任何共同保險意味著如果承保範圍不足以彌補損失,則保單持有人將負責滿足差異。如果保單持有人低估了價值聲明中的財產,則會發生這種情況。
約定金額的示例
例如,假設您擁有一棟以替換成本為基礎的建築物,限額為100萬美元,而您的政策包括1,000美元的自付額。但是,您對價值的陳述表明您的建築物的實際更換成本為200萬美元。
如果暴風雨對立面造成100,000美元的損失,您的保險公司將比較建築物的約定價值(200萬美元)和您的政策限制。但是,由於您的建築物不足,因此您的保險公司不會彌補您的完全損失。取而代之的是,您的保險公司將佔您損失的75%,減少1,000美元的扣除額或74,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