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藍天法?
藍天法是為投資者確定的國家法規證券欺詐。法律可能因州而異,通常要求新問題的賣方註冊其產品,並提供交易和所涉及實體的財務細節。結果,投資者擁有大量可驗證的信息,以基於其判斷力和投資決策。
關鍵要點
- 藍天法律是州級的反欺詐法規,要求必須註冊證券發行人並披露其產品的詳細信息。
- 藍天法律對發行人造成了責任,使法律當局和投資者能夠對他們不滿足法律規定提出針對他們的行動。
- 大多數州的藍天法律遵循1956年的《模型統一證券法》,並在重複時被聯邦證券法所取代。
了解藍天法
藍天法(作為聯邦證券法規的附加監管層),通常要求經紀公司,投資顧問和個人經紀人執照奉獻其州的證券。這些法律要求私人投資資金不僅在其家鄉註冊但是在他們希望開展業務的每個州。
證券發行人必須揭示發行條款,包括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物質信息的披露。這些法律的基於州的性質意味著每個司法管轄區都可以包括註冊產品的不同申請要求。該過程通常包括國家代理商的優點審查,他們確定產品對買方是否平衡且公平。
重要的
儘管藍天法律因州而異,但它們都旨在保護個人免受欺詐性或過度投機投資。
法律規定還對任何欺詐性陳述或未能披露信息造成責任,允許對發行人提起訴訟和其他法律訴訟。
此類法律的目的是阻止賣方利用缺乏經驗或知識的投資者,並確保向投資者提供報價新問題他們的國家管理員已經審查了公平性和公平性。
關於必須註冊的產品類型,有一些例外。這些豁免包括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聯邦監管機構在可能的情況下簡化監督過程的一部分)。屬於第506條規定D規則D的奉獻1933年證券法,例如,有資格“覆蓋證券”並且也是豁免。
藍天法的歷史
據說“藍天法”一詞起源於1900年代初期,當堪薩斯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宣布保護投資者免受投機性企業的願望而獲得廣泛使用,而這些企業“沒有比這麼多英尺的'藍天''更重要的依據。
在那幾年1929年股市崩潰,這種投機性的冒險盛行。許多公司發行了股票,促進房地產和其他投資交易,同時使未來利潤的崇高,未經證實的承諾。沒有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幾乎沒有監管投資和金融行業的監督。出售證券而沒有證實物質證據來支持這些索賠。在某些情況下,細節被欺騙性地隱藏起來,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這種活動促成了1920年代的超時環境,導致股市不可避免地崩潰。
儘管在那段時間內確實存在藍天法律 - 堪薩斯州在1911年制定了最早的法律,但它們往往措辭弱和執行,而無損的人可以通過在另一個州開展業務來輕易避免它們。股市崩潰和發作大蕭條,國會頒布了幾項證券法,以在聯邦一級規範股票市場和金融行業並建立SEC。
1956年統一證券法通過了一項模型法,提供了一個指導自己的證券立法制定框架的框架。它為當今的50個州法律中的40個構成了基礎,並且本身通常被暱稱為“藍天法”。隨後的立法,例如1996年的《國家證券市場改善法》,預先避開了藍天法,並在復制聯邦法律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