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是《美國破產法》中的一部分,該部分於2005年添加,目的是在外國破產訴訟涉及美國的財務利益時提供美國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的合作。
該節是為了回應聯合國關於“跨境破產”的國家合作的建議。
關鍵要點
- 第15章破產促進了美國法院,任命代表和外國法院在美國以外提起的破產案件中的合作
- 美國是根據聯合國委員會對國際破產案件的建議採取類似措施的48個國家之一。
- 第15章旨在降低外國公司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的風險。
了解第15章破產
第15章破產的主要目標是促進美國法院,其任命代表和外國法院之間的合作,並提出國際法律程序破產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更可預測和公平。
因此,第15章側重於管轄權。它還試圖保護債務人資產的價值,並在可能的情況下財務營救無力償債業務。
第15章允許在美國境外提起的公司破產案件中的代表(也稱為“跨境破產”),以獲取對美國法院制度的訪問權限。這旨在提供一種有效且常識性的機制,以解決涉及債務人,債權人和與多個國家相關的資產的破產。第15章的目的在《美國法典》第1501條第15章中列出的以下目標中概述了:
- 促進美國法院和利益方之間的合作以及其他涉及跨境破產的國家的法院
- 為跨境投資和貿易建立更好的法律基礎
- 為保護各方的利益提供更好的跨境破產。
- 保護債務人資產的價值
- 協助財務困擾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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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業仲裁模型法”,已經採用了自己的第15章形式的國家數量。
第15章的目的
第15章的目的及其基於的模型法是為了處理涉及債務人,資產,索賠人和其他利益方的破產案件的有效機制,涉及多個國家。
通過法規中指定的五個目標來實現此通用目的:
(1)促進美國法院與利益當事方以及涉及跨境破產案件的外國的其他主管當局的合作;
(2)建立更大的貿易和投資法律確定性;
(3)提供公平有效地管理跨境破產,以保護所有債權人和其他有關實體(包括債務人)的利益;
(4)提供債務人資產價值的保護和最大化;和
(5)促進營救財務困擾的企業,從而保護投資和保留就業。
第15章是美國聯邦和州法院的外國代表的主要門。一旦得到認可,外國代表可能會尋求破產法院或其他州和聯邦法院的額外救濟,並被授權提出完全(而不是輔助)破產案。
第15章還賦予外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案件的權利,並禁止歧視外國債權人(某些外國政府和稅收索賠除外,可能由條約管轄)。
第15章歷史
第15章被添加到聯邦法律中預防破產和消費者保護法2005年。這是基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關於跨境破產的模型定律。”
共有48個國家,包括日本,加拿大,中國,澳大利亞,英國,俄羅斯德國,沙特阿拉伯和墨西哥,已通過該法律來降低國際公司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的風險。
正式稱為“美國法典第15章,第11章,第11章”,其起源於《美國破產法》第304條,該法規於1978年頒布。鑑於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破產頻率的增加,第304條在2005年被廢除,並替換為第15章,並替換了“ Ancillary ancill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和其他”。 ”
舊第15章
從1978年到1986年,第15章的目的不同,因為它與《破產法》有關。在此期間,第15章與美國司法部計劃的美國受託人計劃有關,該計劃負責監督破產案件的管理和參與其中的私人受託人。
第15章在這種情況下,在某些司法區的審判中,負擔了曾經為破產法官保留的受託人權力的審判。採用了更改並將其折疊為破產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