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私伙伴關係?
公私伙伴關係涉及政府機構與私營部門公司之間的合作財務,建立和運營項目,例如公共交通網絡,公園和會議中心。通過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為項目提供資金可以使項目更快完成,或者首先使其成為可能。
公私伙伴關係通常涉及稅收或其他運營收入的優惠,免受責任的保護或對私營部門的名義公共服務和財產的部分所有權,即營利性實體。
關鍵要點
- 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允許大規模的政府項目,例如道路,橋樑或醫院,並通過私人資金完成。
- 當私營部門技術和創新與公共部門的激勵措施相結合以按時並在預算之內完成工作時,這些夥伴關係效果很好。
- 私營企業的風險包括成本超支,技術缺陷和無法滿足質量標準的風險,而對於公共合作夥伴來說,可能不受需求的同意使用費,例如,對於收費公路或橋樑而言。
- 儘管具有優勢,但公私伙伴關係通常因模糊合法公共目的和私人營利性活動之間的界限而受到批評,並且由於可能發生的自我交易和尋求租金而被感知的公眾剝削。
公私伙伴關係如何運作
例如,市政府可能會大大承擔債務,無法進行資本密集型建築項目,但是,私人企業可能有興趣為其建設提供資金,以換取接收該項目運營利潤一旦項目完成。
公私伙伴關係通常的合同期限為20至30年。融資部分來自私營部門,但需要從公共部門和/或項目一生中的用戶。
私人合作夥伴參與設計,完成,實施和資助項目,而公共合作夥伴則專注於定義和監視對目標的遵守。
重要的
公私合作夥伴關係通常在運輸,市政或環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住宿中找到。
通過談判過程在公共和私人合作夥伴之間分配風險,理想情況下,儘管並非總是根據每個人評估,控制和應對的能力。
儘管可以通過公共當局的收入預算(例如醫院項目)收取的費用來支付公共工程和服務,但優惠可能涉及指導用戶付款的權利,例如,通過收費公路高速公路。
如果諸如高速公路的影子通行費,則付款是基於服務的實際使用。當涉及廢水處理時,用用戶收取的費用付款。
公私伙伴關係的優勢和缺點
優勢
私營公司和政府之間的伙伴關係為雙方提供了優勢。例如,私營部門技術和創新可以幫助改善運營效率提供公共服務。
就公共部門而言,公共部門為私營部門提供了激勵措施,以按時和預算範圍內交付項目。此外,創造經濟多元化使該國在促進其基礎設施基礎和增強相關建築,設備,支持服務和其他企業方面更具競爭力。
缺點
也有缺點。私人合作夥伴可能會因建立公私伙伴關係而面臨特殊風險。物理基礎設施(例如道路或鐵路)涉及建築風險。如果未按時交付產品,超出了成本估算或具有技術缺陷,則私人合作夥伴通常會承擔負擔。
此外,如果私人合作夥伴無法提供所承諾的服務,則將面臨可用性風險。公司可能不符合安全或其他相關質量標準,例如在監獄,醫院或學校運營時。
當服務或基礎設施(例如收費公路,橋樑或隧道)的用戶少於預期的用戶時,就會發生需求風險。但是,如果公共合作夥伴同意無論需求如何支付最低費用,就可以將這種風險轉移給公共合作夥伴。
公私伙伴關係也從公眾和納稅人的角度造成了風險。私人經營者與政府的合作關係可能使他們從問責制隔離到公共服務用戶,以削減太多角落,提供不合標準的服務,甚至侵犯了人民的民事或憲法權利。
同時,私人合作夥伴可能會享有一個立場,以提高可能受到法律或地理自然壟斷所強迫的圈養消費者的通行費,費率和費用,以支付其服務。
最後,與所有權和決策權分開的任何情況一樣,公私伙伴關係都可以創造複雜的主要代理問題。
這可能有助於腐敗的交易,政治親戚的收益以及一般尋租活動。這將通過衰減對項目受益的項目做出重要決定的私人政黨之間的聯繫,並向納稅人負責,他們至少掌握了一部分法案,並且可能因對項目結果的最終責任而持有袋裝。
公私伙伴關係的例子
公私合作夥伴關係通常在運輸基礎設施中找到,例如公路,機場,鐵路,橋樑和隧道。
市政和環境基礎設施的例子包括水和廢水設施。公共服務住宿包括學校建築,監獄,學生宿舍以及娛樂或體育設施。
公私伙伴關係的一個例子是什麼?
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可以在基礎設施項目中找到,例如在建築通行道路和高速公路上。一個例子是加拿大的407 Express Toll路線(407 ETR)。這座67英里的高速公路是安大略省政府與一個私人財團之間的PPP,該聯盟負責高速公路的設計,建設,融資和維護,租賃期為99年,在此期間,他們可以從路上收取通行費。但是,政府並不能保證交通水平和通行費。
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的收入風險是什麼?
收入風險是PPP的私人方將無法收回其成本或經營基礎設施的持續費用。對於收費公路,這可能是由於交通量低於預期的收費率。應提前進行廣泛的研究,以避免這種風險和意外事件的計劃。
哪些類型的公私合作夥伴關係?
公私伙伴關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安排。這只是幾個:
- 建立運營轉移(BOT):政府將整體建設和運營交給私人政黨已有數年的數年(通常幾十年或更長時間)。在那段時間之後,它被轉移給政府。
- 構建操作(BOO):與機器人相同,但私人實體不需要將項目轉移給政府。
- 設計建造(DB):政府與私人政黨合同,以收費設計和構建一個項目。政府保留所有權,並可以自己操作或簽約運營。
- 購買構建運營(BBO):一個政府出售一個已經完成的已經完成的項目,政府可能已經經營一段時間了,將其交給一個私人政黨。私人政黨可能需要投資於修復或擴大項目。
底線
政府使用公私合作夥伴關係與私營部門公司合作,以資助項目。儘管這些類型的合作夥伴關係有好處和缺點,但政府仍然經常使用它們來為運輸,市政和環境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項目提供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