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是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SEA)中的一項規則,該規則闡明了法律要求遵守董事,高級職員和主要股東的監管申請職責。 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是一項法律,該法律統治美國證券的二級交易,這項廣泛的立法是在1934年制定的,這是為了確保財務交易中的透明度和更少的欺詐行為的一部分。 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可以與1933年的《證券法》進行對比,該法案統治著證券的原始問題。
根據第16條的規定,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是公司超過10%的受益所有者,或該安全性的發行人的任何董事或官員都必須提交第16條要求的陳述。
關鍵要點
- 第16條是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SEA)中的一項規則,該規則闡明了法律要求遵守董事,高級職員和主要股東的監管申請職責。
- 第16條對“內部人士”提出了申請標準,並將內部人士定義為擁有直接或間接產生股票的任何高級股東,董事或股東,從而獲得了超過10%的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股權的有益所有權。
了解第16節
第16節為“內部人士”施加了歸檔標準。內部人士是擁有直接或間接產生股票的任何官員,董事或股東,從而獲得了超過10%的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股權的有益所有權。
第16條還適用於擁有國家證券交易所貿易的固定收益證券(IE債券)的上市公司的投資者。任何可以被歸類為內部人士的人都必須向SEC提交特定表格,以披露其股權利益。這些文件還描述了他們的投資頭寸如何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化,鑑於先前的交易。
第16條的規定認為,即使該個人在給定公司中沒有任何股權權益,即使該人沒有任何權益。例如,如果一個人是共享家庭的一部分,即直系親屬在其中有益地擁有覆蓋公司的利息,則該個人同樣受第16條申請要求的約束。
如果多個人充當集體獲取,擁有和出售承保公司的證券的團體,則公司的財務利益也可以間接存在。此外,第16條認為那些擁有股權衍生品的人在行使後提供股權利益,作為實益所有者。
第16節提交要求
第16節要求內部人員提交表格3、4和5。這些表格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 SEC需要表格3,這是對有益所有權的初步陳述,如果有股本或債務證券的首次公開募股(IPO),或者如果一個人成為公司股票的至少10%的董事,高級或持有人。
新董事,新高管和新的重要股東必須在獲得此類投資資產後的10天內提交表格3。如果公司內部人士的持股有重大變化,他們必須提交表4與SEC。此外,第16條要求在給定年份進行股權交易的內部人士也提交表格5如果尚未在表4上報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