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新研究表明,工作場所的性別騷擾與接受婦女的性進步一樣令人痛苦。
性別騷擾被定義為言語和非言語行為,傳達了對女性的侮辱,敵對和貶低的態度。
根據艾米麗·萊斯基寧(Emily Leskinen),莉莉亞·科蒂娜(Lilia Cortina)和密歇根大學的達娜·卡巴特(Dana Kabat)的說法性別騷擾也導致負面的個人和專業成果,因此,是一種嚴肅的形式性別歧視。
他們認為,有一種案例將現有立法解釋為包括性別騷擾,因此它被認為是工作場所中基於性別的歧視的合法和嚴肅形式。
他們的作品在在線雜誌上在線發布法律與人類行為。
公認的觀點性騷擾將不需要的性關注視為重要組成部分。萊斯基寧的作品表明,在她的樣本中,十分之九的騷擾婦女中有9名主要在工作場所沒有性侵犯的情況下經歷了性別騷擾。
然而,在當前對性騷擾的法律概念中,涉及無性慾的性別騷擾通常會被法律忽略。
Leskinen,Cortina和Kabat分析了在兩個男性主導環境中工作的婦女的調查數據:美軍(9,725名婦女)和聯邦法律實踐(1,425名婦女)。
他們的分析揭示了五個典型的騷擾概況:受害低(性別歧視行為);性別騷擾(性別歧視和原油騷擾);性別騷擾和不必要的性關注;中度受害(所有類型的騷擾水平中等);高受害者(經常騷擾)。
絕大多數(90%)的騷擾受害者屬於前兩組之一,幾乎沒有描述不需要的性侵害,但這是基於性別的騷擾的最常見表現。
與非受害者相比,性別破壞的婦女在兩個不同的工作環境中報告了負面的個人和專業成果。
在軍隊中,受害者在所有工作態度上的得分明顯降低,並報告由於身體健康和情緒健康而導致的表現下降。
他們還描述了整體心理健康和健康滿意度較少,並且有更多的想法和離開工作的想法。在律師中,性別破壞的婦女報告說,對專業關係的滿意度較低,較高工作壓力。
這些結果表明,遭受性推進騷擾的婦女在工作場所的表現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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