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辨識技術的快速發展和部署深刻地改變了美國的執法實踐。雖然這些進步帶來了重大好處,包括增強公共安全和簡化刑事調查,但它們也引發了對隱私、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的嚴重擔憂。一個新的報告在美國國土安全部 (DHS)、司法部 (DOJ) 和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的支持下編寫的本書深入探討了這些複雜性,對生物識別技術的雙刃劍進行了深入探討影響。
這份長達 137 頁的報告強調了透過健全的法律框架、嚴格的監督以及對透明度和公平的承諾來平衡這些相互競爭的優先事項的重要性。儘管生物辨識技術已被證明對於各種執法職能不可或缺,但正如報告的調查結果所強調的那樣,生物辨識技術的日益普及也帶來了公平、準確性和問責問題。
該報告由國土安全部生物辨識跨機構工作小組主任、9/11 委員會前顧問 Janice Kephart 編寫。該報告符合 2022 年 5 月 25 日第 14074 號行政命令第 13(e) 條的規定,推動有效、負責任的警務和刑事司法實踐,以增強公眾信任和公共安全。
凱普特說,她「的任務是編寫和起草一份關於聯邦執法中生物辨識技術實施情況的綜合報告。根據起草 9/11 委員會恐怖分子旅行和生物識別建議的經驗教訓,我與國土安全部、司法部和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的關鍵部門密切合作,並接受白宮的監督和意見科學技術辦公室。
該報告深入探討了生物辨識系統對隱私的影響。它強調了這些技術所需的廣泛數據收集以及儲存此類敏感資訊的固有風險。根據 1974 年《隱私權法》,聯邦機構有義務保護個人資訊的安全。但儘管有這些保障措施,未經授權存取資料庫的風險仍然存在,這可能導致身分盜竊、濫用監控或侵犯公民自由。
報告指出:「與任何技術一樣,生物辨識系統必須不斷吸收最新、最好的科學知識,以優化公眾權利和隱私的利益、準確性和效率。」並指出,「對生物辨識結果的裁決不得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歧視」。或感知的種族、民族、國籍、宗教、性別(包括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殘疾。因此,保護公民權利、公民自由和隱私的護欄至關重要。
報告繼續指出,「在政策方面,已經做出了巨大努力,以建立適當的護欄,例如僅使用滿足高精度測試的演算法,應用經過微調的盡職調查流程和程序,以及保護生物識別資訊到系統實施期間。
透明度成為減輕這些隱私風險的基石。該報告呼籲各機構公開披露其使用的生物識別系統的類型、其服務的目的以及管理其實施的政策。這種透明度不僅可以讓機構承擔責任,還可以增強公眾的信任。然而,報告指出,透明度做法仍然參差不齊,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缺乏,削弱了大眾對這些技術的信心。
研討會期間揭露了供應商缺乏透明度的例子,包括機率基因分型軟體開發商、商業法醫 DNA 表型分析公司和公共家譜資料庫,」報告指出,並指出「人們注意到在如何這些技術的結論被用來牽連人們。未能向受其使用影響的人傳達技術的風險和限制會降低透明度。
臉部辨識技術(FRT)集中體現了平衡實用性與隱私性的挑戰。報告指出,在個人不明確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頻繁使用 FRT 是一個重大問題。此外,該技術容易出錯,尤其是在少數群體中,這凸顯了侵犯隱私和歧視行為的可能性。報告強調,首次登記稅的使用必須得到明確的法律權威的支持並受到嚴格的監督。
報告指出:「作為公務員,執法人員應負責任地使用FRT 和其他生物識別工具,尊重公眾權利,激發公眾信任,確保公共安全。」並補充說,「必須確保任何使用FRT 和其他生物識別工具的行為其他生物識別技術的實施方式尊重人們的權利,不會導致歧視性結果,避免再次加劇歷史不公正,並增加公眾對執法的信任。
因此,民權問題是整份報告中反覆出現的主題。從歷史上看,生物識別系統,特別是臉部識別,已經顯示出基於種族、性別和其他人口統計因素的表現差異。這種差異可能會導致錯誤的識別並加深系統性的不平等。該報告詳細介紹了聯邦機構與 NIST 合作為完善演算法並最大限度地減少這些偏見所做的努力。這些舉措雖然有希望,但並非萬無一失,報告強調了持續保持警覺的必要性。
本報告為使用或尋求使用生物識別技術的聯邦、州、地方、部落和地區執法機構提供了指導,並將該指導闡明為一套最佳實踐和指南。
報告指出:「州和地方層級的 FRT 使用情況多種多樣。」並補充道,「一些州和地方立法機構一直積極試圖限製或實施對 FRT 執法使用的監督,其他州行政部門各機構已經建立了生物辨識身分管理系統,包括臉部辨識、起草撥款理由,且超過一半的機構已簽署聯邦調查局諒解備忘錄(MOU),與聯邦調查局的NGI 共享臉部影像。
截至報告撰寫時,「39 個州尚未限制人臉辨識技術,另有 11 個州以某種方式限製或限定了其使用。至少有 11 個州或地方執法機構投資了自己的內部獨立身分管理系統,其中包括人臉辨識。
報告稱,“儘管已經通過立法解決 LE 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人存在大量的允許和禁止行為,但有 11 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限制了人臉識別。”該報告還表示,「貫穿州和地方法律和政策的最強有力的主線——無論是在技術上限制還是允許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是該技術並不是'可能原因的唯一基礎'。 」
雖然沒有一個州完全禁止執法部門使用人臉識別,但報告指出,「有些州限制性很強」。
報告補充說:“州和地方層面與 FRT 相關的一些最細緻的信息是為執法人臉識別活動提供指導、政策和撥款理由的積極活動。” 「重要的是,執法使用人臉辨識技術的問題已導致至少兩個主要執法協會起草了冗長而詳細的報告,其中一份提供了實施負責任的人臉辨識身分系統的指導,另一份則對與人臉辨識。
民權問題超出了技術性能的範圍。該報告強調了生物辨識技術可能以侵犯憲法權利的方式使用,例如集會自由和防止非法搜查。為了應對這些風險,它建議採取強有力的防護措施,包括手動審查流程,以防止過度依賴自動化系統。它還主張明確禁止使用非法取得的數據或接受此類數據訓練的系統,確保遵守道德和法律標準。
法律和政策框架在塑造生物辨識系統的使用方面發揮關鍵作用。該報告強調第 14074 號行政命令是一項基本指令,強調推動公平和負責任的警務實踐的重要性。該命令強調執法活動必須尊重憲法權利並堅持公平和正義原則。據此,該報告為執法機構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包括維護生物識別系統使用的詳細記錄並確保對這些系統的性能進行獨立評估。
監督和問責是報告建議的核心。國土安全部民權和公民自由辦公室以及隱私權辦公室的任務是確保生物辨識技術符合隱私和公平標準。這些辦公室進行初步評估、持續評估和影響分析,以確保生物辨識技術的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定要求。儘管有這些機制,但報告承認各個司法管轄區監督的分散性,並呼籲採取更全面的方法,納入民間組織、技術專家和受影響社區的回饋。
該報告對未來的願景是基於道德原則和對透明度的承諾。它主張對生物識別系統的使用進行定期審計和公開報告,這將增強問責制和公眾信任。此外,它還呼籲持續研究以應對新出現的挑戰,例如將人工智慧整合到生物辨識技術中。該報告對公平的強調顯而易見,它建議設計一個在不同人口群體中可靠運作的系統,並建立防止潛在濫用的保障措施。
生物辨識技術為提高公共安全和執法效率提供了變革潛力。然而,正如報告令人信服地指出的那樣,部署它們絕不能以犧牲個人權利和自由為代價。透過將隱私、透明度和公平考慮納入生物識別系統開發和部署的每個階段,執法機構可以駕馭創新和問責之間複雜的相互作用。這種平衡的方法對於建立一個為社會所有成員服務的公正和值得信賴的體系至關重要。
18 項最佳實務建議
這報告中列舉的內容對於那些在生物辨識領域有經驗的人來說是熟悉的,但它們產生信任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們實施的徹底和透明程度。
美國執法機構應使用臉部生物辨識技術來獲取調查線索,而不是作為識別的唯一因素或可能的原因。該建議符合慣例和法律,但是已經,引發了人們對如何有效地將建議付諸實踐的擔憂。
其他最佳實踐建議包括手動審查多個匹配候選者的列表,而不是簡單地選擇演算法確定的最佳候選者,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探測影像,或使用非法捕獲的影像訓練的演算法,以及保留用於合規性審計的日誌。執法機使用該技術的人員。
應制定政策來定義面部識別的不當使用並強制執行後果,聯邦指導和科學應予以觀察,並應盡量減少自動化和確認偏誤。
該報告建議匹配候選者的最低相似度閾值,「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被覆蓋」。
商業臉部辨識系統僅應在獲得相關機構批准的情況下使用,應使用並公開揭露獨立評估和基準,應實施 ISO 生物辨識標準,並提供有關臉部辨識使用類型和目的的公共文件。應保留效能和測試結果,並要求供應商提供有關所採購版本(而不是舊版本或更改版本)的效能資訊。最後,臉部辨識和其他生物辨識技術的撥款應取決於以下要求:辦公室管理與預算 M-24-10。
經過額外報告由
文章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