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潛在的集體訴訟指控照片儲存網站 Photobucket 侵犯生物辨識資料隱私。不同的是,與伊利諾伊州《生物特徵資訊隱私法》下的一連串訴訟不同,Photobucket 被指控違反了幾個不同州的法規。
Photobucket 最近更改了其隱私政策,以便可以出售儲存在休眠帳戶中的圖像以及其中包含的面部和虹膜生物識別數據,作為生成人工智慧 (genAI) 模型的訓練數據,技術藝術報告。
這個故事本質上講的是一家業務不斷萎縮的公司尋找一種新方法來將其收集的數據貨幣化的故事。
投訴引用了 BIPA,但也引用了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和維吉尼亞州的類似法律,以及科羅拉多州等州的消費者保護法。
原告聲稱,Photobucket 向擁有休眠帳戶的用戶發送電子郵件,指示他們同意使用其生物識別數據,否則將面臨刪除,這不符合知情同意的條件。原告稱這些電子郵件“具有欺詐性和脅迫性”,並表示它們提供了刪除信息的鏈接,而這些鏈接卻指向接受新條款的頁面。據稱,那些忽略該電子郵件的人將在 45 天後被視為選擇加入。
超過 1 億用戶可能有資格獲得賠償。 Photobucket 至少告知一名伊利諾伊州用戶,他的生物識別數據可能已被出售。
購買這些數據的公司雖然尚未透露姓名,但也是訴訟的目標。
事實證明,重新利用包含生物識別數據的圖像具有棘手的法律依據,但法院正在認識到出售這些圖像和將它們用於演算法訓練之間的區別。
支持和反對谷歌的裁決存在多樣性
由於使用 IBM 的技術,Google已部分成功地收到了針對其生物辨識資料隱私侵犯的指控。數據集被丟棄。
加州聯邦法官駁回了原告根據 BIPA 第 15(c) 條提出的以「歸還和沒收非法所得」(即金錢)形式救濟不當得利的主張。然而,以禁令形式駁回不當得利索賠救濟的動議以及根據 BIPA 第 15(b) 條提出的索賠均被駁回。
第 15(b) 條禁止在未經知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收集生物特徵資料。第 15(c) 條規定,企業不得出售他人的生物辨識資訊或「以其他方式從中獲利」。
谷歌辯稱,根據一項裁決據稱,該公司從這些數據中獲利的方式(在本案中是利用這些數據來訓練演算法)不在第15(c) 條的涵蓋範圍內,而且生物識別數據的收集並非發生在伊利諾伊州,因此BIPA 沒有管轄權。此外,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 Pixel 手機透過相關數據得到了改進。
地區法官貝絲·拉布森·弗里曼統治(透過 Law360)可以推斷所指控的違法行為「主要且實質上」發生在伊利諾伊州,從而使 15(b) 索賠繼續有效,並且原告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理由尋求禁令以防止未來的損害。
自 2020 年初以來,原告 Tim Janecyk 一直在尋求與臉部多樣性資料集相關的損害賠償,當時他。同年,史蒂文·萬斯 (Steven Vance) 也加入了他的行列,後者是針對谷歌的訴訟中的另一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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