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是《美国破产法》中的一部分,该部分于2005年添加,目的是在外国破产诉讼涉及美国的财务利益时提供美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合作。
该节是为了回应联合国关于“跨境破产”的国家合作的建议。
关键要点
- 第15章破产促进了美国法院,任命代表和外国法院在美国以外提起的破产案件中的合作
- 美国是根据联合国委员会对国际破产案件的建议采取类似措施的48个国家之一。
- 第15章旨在降低外国公司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风险。
了解第15章破产
第15章破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美国法院,其任命代表和外国法院之间的合作,并提出国际法律程序破产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更可预测和公平。
因此,第15章侧重于管辖权。它还试图保护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财务营救无力偿债业务。
第15章允许在美国境外提起的公司破产案件中的代表(也称为“跨境破产”),以获取对美国法院制度的访问权限。这旨在提供一种有效且常识性的机制,以解决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与多个国家相关的资产的破产。第15章的目的在《美国法典》第1501条第15章中列出的以下目标中概述了:
- 促进美国法院和利益方之间的合作以及其他涉及跨境破产的国家的法院
- 为跨境投资和贸易建立更好的法律基础
- 为保护各方的利益提供更好的跨境破产。
- 保护债务人资产的价值
- 协助财务困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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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业仲裁模型法”,已经采用了自己的第15章形式的国家数量。
第15章的目的
第15章的目的及其基于的模型法是为了处理涉及债务人,资产,索赔人和其他利益方的破产案件的有效机制,涉及多个国家。
通过法规中指定的五个目标来实现此通用目的:
(1)促进美国法院与利益当事方以及涉及跨境破产案件的外国的其他主管当局的合作;
(2)建立更大的贸易和投资法律确定性;
(3)提供公平有效地管理跨境破产,以保护所有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实体(包括债务人)的利益;
(4)提供债务人资产价值的保护和最大化;和
(5)促进营救财务困扰的企业,从而保护投资和保留就业。
第15章是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外国代表的主要门。一旦得到认可,外国代表可能会寻求破产法院或其他州和联邦法院的额外救济,并被授权提出完全(而不是辅助)破产案。
第15章还赋予外国债权人参与美国破产案件的权利,并禁止歧视外国债权人(某些外国政府和税收索赔除外,可能由条约管辖)。
第15章历史
第15章被添加到联邦法律中预防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2005年。这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跨境破产的模型定律。”
共有48个国家,包括日本,加拿大,中国,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德国,沙特阿拉伯和墨西哥,已通过该法律来降低国际公司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风险。
正式称为“美国法典第15章,第11章,第11章”,其起源于《美国破产法》第304条,该法规于1978年颁布。鉴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频率的增加,第304条在2005年被废除,并替换为第15章,并替换了“ Ancillary ancill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 and Crossary和其他”。”
旧第15章
从1978年到1986年,第15章的目的不同,因为它与《破产法》有关。在此期间,第15章与美国司法部计划的美国受托人计划有关,该计划负责监督破产案件的管理和参与其中的私人受托人。
第15章在这种情况下,在某些司法区的审判中,负担了曾经为破产法官保留的受托人权力的审判。采用了更改并将其折叠为破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