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份报告媒体帖子。
Shutterfly在周五与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查尔斯·诺格尔(Charles Norgle)提出的解雇动议中写道:“帮助用户在自己的数字相册中重新识别自己的朋友并不违反任何法律。”
此举是为了回应芝加哥居民布莱恩·诺伯格(Brian Norberg)在6月针对Shutterfly提起的集体诉讼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隐私法通过另一个人将其照片上传到服务后,将他的“面积”添加到数据库中。
诺伯格在最初的投诉中说,他从未授权Shutterfly在数据库中包括“与他的面部模板相关的生物识别标识符或生物识别信息”。
2008年通过的《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要求公司在获得任何“面部几何”,指纹,视网膜扫描和其他生物识别数据之前从个人那里获得书面同意。
该立法还要求收集生物识别数据的公司提醒个人有关该做法的知识,并发布消除信息的时间表。
Shutterfly捍卫了其实践,指出《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与“照片和从照片中收集的任何信息”无关,因为它们“不能是生物识别标识符”。
伊利诺伊州的隐私法明确指出,照片不被视为生物识别标识符,而是将生物特征识别标识符定义为“手或面部几何形状”。
Shutterfly说,“面部几何形状”数据仅在源于个人脸的“物理,亲自扫描”时受到调节。
照片书服务还指出,伊利诺伊州立法者通过了有关公司使用面部识别数据进行安全筛查或财务交易的担忧,而不是“用于帮助个人组织在线相册的照片中的像素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