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有可能,這是有史以來最著名的圖片:Buzz Aldrin站在月球上的第一個美國國旗旁邊。對於那些了解世界歷史的人,它也會響起一些警鐘。不到一個世紀前,回到地球上,在世界另一部分種植國旗仍然構成祖國的領土。月球上的星星和條紋是否表示建立了美國殖民地?
當人們第一次聽到我是一名律師在練習和教書的“太空法”時,他們最常問的問題,經常帶著燦爛的笑容或眼睛閃爍,是:“所以告訴我,誰擁有月亮?”
當然,聲稱新的國家領土非常是歐洲習慣,適用於世界上非歐洲地區。尤其是葡萄牙人,西班牙,荷蘭人,法國人和英國人創造了巨大的殖民帝國。但是,儘管他們的態度非常以歐洲為中心,但法律上的觀念是,建立國旗是迅速建立主權的行為,並在全球範圍內被接受,作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
顯然,宇航員的腦海中比考慮了那個種植國旗的法律含義和後果更重要的事情,但是幸運的是,在任務之前已經解決了問題。自從太空開始以來,美國就知道,對於世界上許多人來說,在月球上看到美國國旗將引發重大的政治問題。從法律上講,任何建議可能會成為我們的一部分死亡者的任何建議都可能引起這種擔憂,並可能引起國際爭端對美國太空計劃和整個美國利益的有害。
到1969年,非殖民化可能已經破壞了任何觀念,即世界上非歐洲地區雖然被人口稠密,但並沒有文明,因此可以正當地受到歐洲主權的影響 - 但是,沒有一個人居住在月球上。甚至生活本身也沒有。
儘管如此,對阿姆斯特朗和奧爾德林的小儀式是否確實將月亮或至少一個主要部分轉移到我們領土的問題的問題仍然是“不”。他們,也不NASA,美國政府也打算採取這種影響。
第一個外太空條約
最重要的是,這一答案是在1967年的《外層空間條約》中提出的,美國,蘇聯以及所有其他空間的國家都成為該黨。兩位超級大國都同意,地球上的“殖民化”是造成了巨大的人類苦難和許多在過去幾個世紀爆發的武裝衝突。他們決心在決定月球的法律地位時不要重複歐洲古老的殖民權力的錯誤。至少要避免在外太空中“搶奪”的可能性。通過那個令牌,月亮成為所有國家在法律上都可以進入的“全球共同體”,這是在第一個實際的載人月球著陸之前的兩年。
因此,美國國旗並不是聲稱主權的體現,而是尊重使阿姆斯特朗,奧爾德林和第三宇航員邁克爾·柯林斯的使命的美國納稅人和工程師的表現。這兩個人拿著一塊牌匾,“全人類都和平”,當然,尼爾的著名話語迴盪了同樣的情緒:他的“他”男人的小步驟“不是美國的“巨大飛躍”,而是“人類的巨大飛躍”。此外,美國和NASA通過分享月球岩石和其他與世界其他地區的土壤樣本來實現他們的承諾,無論是通過向外國政府提供給外國政府,還是通過向全球範圍內的科學家提供科學家的科學和對科學的分析,並以科學的態度進行了分析。工會。
案件關閉,不再需要太空律師了嗎?我不需要為內布拉斯加林肯大學的太空法學專業的學生做好準備,以進行有關月球法的進一步討論和爭議,對嗎?
不需要太空律師嗎?
不那麼快。雖然所有國家通過和平任務中所有國家都可以接觸月球的法律地位並沒有達到任何實質性的抵抗或挑戰,但外太空條約剩下的其他細節尚未解決。與當時的非常樂觀的假設相反,到目前為止,人類自1972年以來還沒有回到月球,這使月球土地權利基本上是理論上的。
也就是說,直到幾年前,還制定了幾個新計劃回到月球。此外,至少有兩家美國公司行星資源和深空行業具有嚴重的財務支持,已經開始瞄準小行星,以挖掘其礦產資源。怪胎注意:在上述外層空間條約下,月球和其他天體(例如小行星),從法律上講,屬於同一籃子。他們都不能成為一個主權國家或另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土”。
《外層空間條約》下的非常基本的禁令,通過種植國旗或任何其他方式獲得新的州領土,未能解決月球和其他天體上對自然資源的商業利用。這是一個主要辯論目前在國際社會中肆虐,目前尚無明確接受的解決方案。粗略地,有兩種一般解釋。
所以你想挖一個小行星嗎?
美國和盧森堡等國家(作為通往歐盟的門戶)都同意,月球和小行星是“全球共同體”,這意味著,只要有適當的許可並遵守其他相關的太空法規則,每個國家就允許其私人企業家去那裡並提取他們可以賺錢。這有點像海洋法律,不在個人國家的控制之下,而是完全向任何國家公民和公司的適當許可的守法捕魚行動開放。然後,一旦魚在他們的網中,從法律上就可以出售。
另一方面,俄羅斯等國家和明確的巴西和比利時認為月亮和小行星屬於整個人類。因此,如果以某種方式為整個人類造成的潛在利益,或者至少應受到大概是嚴格的國際政權來保證人類範圍的福利。這有點像最初是為了從深海中收集礦產資源而建立的政權。在這裡,創建了一個國際許可製度以及國際企業,該企業是為了挖掘這些資源,並通常在所有國家中分享利益。
在我看來,前者的立場肯定會更有意義,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法律鬥爭都沒有結束。同時,對月球的興趣也得到了續簽 - 至少中國,印度和日本有嚴重的計劃回到那裡,將賭注提高了甚至更高。因此,在內布拉斯加州林肯大學,我們需要在未來很多年內向學生傳授這些問題。雖然最終取決於國家社區,以確定是否可以在兩個職位中的任何一個或可能之間達成共同的協議,但至關重要的是,可以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達成協議。這樣的活動在沒有任何法律的情況下開發的活動通常適用和接受,這是最壞的情況。雖然不再是殖民化的問題,但它可能會產生所有相同的有害結果。
扣籃的弗朗斯,太空法教授,內布拉斯加州林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