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生物識別數據隱私訴訟微軟和亞馬遜西雅圖的一名聯邦法官裁定,可以向前邁進,儘管微軟的部分勝利西雅圖時代寫信。
法官詹姆斯·羅伯特(James Robart)與微軟(Microsoft)站在一定程度上,一定程度地駁回了針對該訴訟的動議,就像他在三月份所做的那樣,當時他部分授予並部分否認駁回索賠的動議針對兩家公司。當時,羅巴特斯(Robarts)列舉了需要其他簡報,以闡明伊利諾伊州的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第15(c)條中“否則會從中獲利”的含義,以及華盛頓或伊利諾伊州法律是否適用於“不公正的豐富”主張。微軟聲稱,從一個人的生物識別數據中獲得的“否則利潤”意味著要支付分享它的支付,而原告則認為這意味著數據的使用會以任何方式促進收入。
在最新決定羅巴特(Robart)裁定,第15(c)條禁止以任何利益(無論是否貨幣)共享生物識別數據,但是原告尚未確定Microsoft完全共享其數據。
他還發現,微軟是正確的,認為根據華盛頓法律,不公正富集的主張是不充分的,但兩個州在定義的危害方面有所不同。由於所涉及的索賠與伊利諾伊州具有“最重要的關係”,五分之三的接觸因素中性,兩人讚成適用伊利諾伊州法律,因此駁回了不公正的富集索賠動議,並將根據伊利諾伊州的法律審理。
在羅巴特(Robarts)拒絕了兩者的動議,對亞馬遜的兩項主張都將繼續前進。與微軟的防守區別在於Robarts統治從原告的指控中推斷出“出售亞馬遜產品必然可以享受基礎生物識別數據的訪問權限是合理的。”
《泰晤士報》指出,到目前為止,這些公司已經在辯護方面進行了合作,但是現在對他們剩下的索賠有所不同,他們的方法可能會有所不同。
基於BIPA 15(c)對微軟的索賠駁回可能為類似駁回生物識別數據隱私索賠的方式鋪平了道路FaceFirst和Google因為他們在面孔數據集中使用多樣性。